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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要分两种情况来说:
第1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承认原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已遗失的事实,或者你们有证据证明这一事实,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一般就不支持支付二倍工资的请求了。
第2种情况,如果劳动者不承认,你们也没有证据证明原来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已遗失的事实,这就比较麻烦了。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6条的规定,如果后来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那就不用支付二倍工资。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你们并没有倒签日期,那就看补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是否“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了。如果没有包含,那可能就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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