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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2 09:15浏览次数:24344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所
在深圳进行劳动仲裁可以委托哪些人员作为仲裁代理人?下面,深圳劳动仲裁律师就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第45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也就是说,最多只能委托2名代理人。
其次,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45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其中,职工委托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自然人作为代理人的,受委托的自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具体而言,职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其“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作为仲裁代理人的,需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书》。而如果是用人单位委托其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仲裁代理人的,则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不收费协议书》。
此外还要说明的是,原来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当事人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的规定已不再适用。这原是自2003年12月4日起实施的《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中作出的规定。虽然该规定至今仍然有效,并未被废止或者修订,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的《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已经对哪些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作出了新的规定,故应以《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作出的新规定为准。
我们先将新旧规定做一下对比: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 (一) 律师; (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 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四)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十条 有正当理由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主要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 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 (二) 获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 (三) 从事法学研究、教育工作的公民; (四) 从事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 |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村(居)委会、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本村(居)委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
不难看出,后者其实主要是参照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这样规定,不仅比原规定更为规范,而且与诉讼程序也能衔接上了!
(文中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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