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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12:48浏览次数:186514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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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管辖。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如下:
单位名称 |
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东大门劳动信访调解中心 |
0755- 82918291 |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1楼信访大厅 |
0755- 25438399 |
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一楼信访大厅 |
0755- 26665374 |
盐田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人民来访接待厅(政府广场东南侧) |
0755- 25228211 |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宝安区新安街道6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中心2楼(新安公园正门对面) |
0755- 29990000 |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力资源局一楼信访大厅 |
0755- 28917170 |
龙华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劳动调解服务中心 |
0755- 23336155 |
坪山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坪山区金荔科技工业园1号楼一楼 |
0755- 84622204 |
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劳动监察大队 |
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路1号区信访大厅 |
0755- 88211835 |
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管委会一号楼1217 |
0755- 28333104 |
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
深汕特别合作区赤石镇大百汇工业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0755- 22100665 |
注:各街道执法中队的管辖以及地址、电话,可致电各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龙华区
单位 |
联系地址 |
咨询/投诉电话 |
观湖街道执法四中队 |
观湖街道大和马坜新村43-47号 |
0755- 28027893 28029553 |
民治街道执法三中队 |
民治街道龙胜路167号安监劳动办公大楼 |
0755- 28119849 29362039 |
龙华街道执法四中队 |
龙华街道大浪南路63号 |
0755- 27707113 28150811 |
大浪街道执法四中队 |
大浪街道布龙路钓鱼台工业区大浪街道行政服务中心 |
0755- 29672979 29672291 |
福城街道执法四中队 |
福城街道观澜大道202号财政大楼办事大厅 |
0755- 28059200 28059203 |
观澜街道执法四中队 |
观澜街道观光路1305号观澜行政服务大厅 |
0755- 29490437 29494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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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我市欠薪线索反映渠道,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根据广东省源头治理欠薪工作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公布我市欠薪线索反映的电话、小程序、网址及邮箱:
一、咨询投诉热线
0755-12333
0755-12345
二、“安薪在深”欠薪维权二维码
三、@深圳-民意速办网址
https://szmssq.sz.gov.cn/mssq_web/index.html?callType=25#/home
四、欠薪举报投诉邮箱
szrlzybzxf@hrss.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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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2.问: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该用人单位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劳动者应该向哪个部门进行投诉?
答: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根据其注册地或行为发生地由相应的区人力资源局管理。
3.问:如果单位不与我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我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吗?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因此,你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一经查实,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4.问: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有什么法律后果?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公布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等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5.问: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女性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答:可以。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人员时,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设置性别要求,不得以性别、婚姻、生育等为理由拒绝招录某一性别或者提高某一性别的招录标准。但是根据性别比例平衡指导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某一性别采取优先、优惠措施的除外。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经调查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6.问:发现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答:可以。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此,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7.问: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体检的,劳动者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答: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如果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劳动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8.问:如果单位订立了损害员工权益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是否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要求劳动监察部门调查?
答:可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投诉,一经查实,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改正,给予警告。
9.问: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我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我应该如何投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答: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投诉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有关规定,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10.问:我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事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一定会帮我立案查处吗?
答:符合一定条件后会立案查处。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的投诉,如果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来源: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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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都找不到公司的资产,那还有什么办法?只能自己再找财产线索,向法官提供啰
公司还在正常经营,欠员工的工资没有支付,法院说公司无可执行资产,员工该如何维权,工资是最基本的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