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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超工时上班 如果找仲裁能要回补偿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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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工伤认定政策咨询
你好!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的规定,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
1. 城乡社区工作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
2. 对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城乡社区工作者,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的。
你所述情况并不符合上述认定工伤的情形。当然,最终以工伤认定部门作出的结论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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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你所述的情况或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在该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先与你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协商不成,用人单位可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情况下,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与你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的,但都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其次,如果你主动辞职,如系基于你个人的原因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如系由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任一情形辞职,则用人单位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些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你的权益;
6.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你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你的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劳动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你劳动;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你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