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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2021-06-18 10:56浏览次数:2081次

本人4.19入职,试用期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5.16被告知已经转正,无任何书面文件。6.16被告知试用期延长直6月,未有任何通知及沟通商量试用期延长的事。

  • 杨锦浩律师
    2021-06-18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延长。就此,你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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