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9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奖金、补贴等,但你们约定的“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很大可能会低于上述“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因为后者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提成工资、绩效工资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的,则直接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从协议内容来判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有效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在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由你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确认申请的。如果你没有向公司提出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申请,按照该条第2项的约定,你在离职后应当“自动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其中“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 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 权领取补偿金”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当然,这不会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同时无效,而是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非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你有权自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但你需要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你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可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你好!回复如下:
1.要求补缴入职后第一、第二年的社会保险费,应该已超过两年的时限。当然,你可以打电话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确认。
2.如果你想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从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建议以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让你“上班不干活”,相当于不给你安排工作)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降薪)两条理由提出。就此,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作地点与参保地不一致的,应当向参保地(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该职工所在单位。
你好!可以的,只要公司同意就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需要履行的法定程序。然而,如果是已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则不再是依据第37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依据第36条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如果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那应该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照你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你好!首先,如果公司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其次,如果公司以你“不合格”为由将你辞退,到时要求公司向你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书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然后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最后,提示一下,按你所述情况判断,你与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应该不是劳务纠纷,而是劳动争议。二者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等材料(详见:深圳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材料)。
你好!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对于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而对于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如果公司无故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关于哪段工龄按事业单位待遇退、哪段工龄按企业单位待遇退的退休政策问题,建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你好!回复如下:
1.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对于超过二年时限的投诉不再受理,这一点你已经从社保局处得到了答复。
2.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这一点你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咨询作进一步确认。
3.关于单位承诺“前15年工龄是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待遇退,后15年是企业单位按企业单位待遇退”问题,如前答复,此系由人力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为你办理退休时报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确定你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就此问题,你可以提前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
见最新解答。
你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聘用合同(事业编制)?首先要确定是归劳动法管,还是归人事法律法规管。
你好!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判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是否合法,除审查是否同时符合上述4项情形以外,还需审查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是否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比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那用人单位便享有该项权利;而如果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则用人单位调岗便是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同时符合上述4项情形,且并未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的,那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便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你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无法为劳动者继续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劳动创造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你离职已超过1年,而且没有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的话,那就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了。附:劳动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的证据材料
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已经在线解答数千条网友提问。有任何劳动法问题,只要一键提交便可免费获得律师的专业回复。我们的口号是:
有问必答,答必解惑!
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198-4265-1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