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相关咨询

2021-03-24 01:53    浏览次数:2133次


你好,跟公司签的合同上写明的工作地点是“公司业务所涉及区域”,现在办公地点从深圳搬到东莞,公司说若不去就无薪休假等深圳的工作机会,要么就自己离职。像这种情况算逼迫离职么?可以主张赔偿么?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第2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具体而言,如果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到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无法为劳动者继续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提供劳动创造条件,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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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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