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2021-04-18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9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6
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19条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者因上述事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投资人)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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