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回复如下:
一、产假工资标准: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二、80天奖励假工资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意思就是,职工享受奖励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了,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例如,某员工2023年3月份整月休奖励假,如果她一个月的满勤工资(不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为5000元,那就按5000元发放。
你好!目前来说,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是不满半年,因此,如果是按“N”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就是半个月的工资。而且,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N”。
而如果你非要争取“N+1”或者“2N”的话,在公司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在收集到公司辞退你的证据以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如果是向市劳动仲裁委立案,那网上预约递交以后就可以邮寄。看什么材料,有的材料交1份,有的材料(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证据,等)要给被申请人1份。
你好!首先,如果你们直接针对“管理者和人事以各种行为和政策在不断的骚扰和胁迫员工签署”进行维权,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我的经验而言,成功的可能性都不大。
其次,能不能主张“项目奖金协议”以及附件“薪资调整协议”“薪资确认单”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进而主张该协议无效呢?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我的经验判断,成功的可能性应该也不大。
看看企业是否为你们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吧!
你好!不是4月22日,而是4月23日。4月23日是国务院放假通知中规定的上班日,是针对五一假期进行放假调休的。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赞同你的主张。原因在于,4月29日和30日是正常享受公休日, 5月2日、3日,才是和4月23日、5月6日进行调换的。因此,如果你是在4月30日或者之前离职的,由于你不能享受5月2日、3日的调休,所以,如果你在4月23日正常上班,确实是相当于多上了一天班。
你好!你问的应该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吧?
经济补偿金=本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N
“本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你是每月固定月薪11000元,那基本上可以按照11000元计算。
“N”: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你如果在该单位工作超过12年不满12年半,那“N”就是12.5。
你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认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另行签订劳务合同,是不会涉及到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的。
你说的这个点,应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能以对方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获得支持的可能会更大一些。
你好!如果等不了,可以在收集好证据以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不想起诉的,就还是先上门催要。
你好!如果你现在还是在校学生的话,那你和公司之间很大可能是不能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此情况下,不交社保并不违法。至于提成的问题,关键看你们原来对此是如何约定的。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键是,你要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公司“承诺支付经济赔偿金”xx元。
你要是不接受自己辞职的话,那就让公司开具辞退你的通知。
你们不去上班,绝对不是明智之举,那公司正好可以把你们撇在一边,更不会与你们协商解决了,最好就这样不了了之。
你好!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关于“HR提出合同内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没有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与约定工作地点包含“东莞”,我认为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原来约定的工作地点就包含东莞,那有可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搬迁的情形,而只是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但如果只是约定“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我认为还是应当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你好!没购买社保的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诉。至于被解雇有没有补偿,要看解雇的原因是什么以及原因是否成立。但更关键的问题,是要先收集好解雇你的证据,然后才好维权。
你好!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因此,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拒绝安排其享受奖励假的,那当然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至于深圳产假工资的标准,法律规定的是,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而所谓的“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你好!享受产假的天数,和女职工的户籍地没什么关系,关键是看所在地区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应该问的是“深圳女职工产假多少天”,不要“外省”两个字。
深圳产假、奖励假、陪产假一览表
假期 |
休假天数 |
备注 |
|
产假 |
98天 |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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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天 |
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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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天+(15天×N)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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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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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至30天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 |
流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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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天 |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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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天 |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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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产假 |
15天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第30条第1款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可享受15日的陪产假 |
你好!如果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而用人单位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要想被迫辞职,需要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之后用人单位在一个内不补缴的,才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至于“月底发放上月工资”的问题,我个人倾向于认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来认定,因为按照现在来说,疫情已经过去,不应当再适用“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的规定了。
你好!如果是受公司安排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如果你想要维权,可以收集加班的有关证据向公司主张支付加班费。至于被开除的问题,也是要收集公司开除你的证据(开除合不合法则是由公司来证明的),然后可以连同加班费的问题一并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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