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搬迁跨地区是否有补偿
2023-04-15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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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工厂原来在深圳,需要搬迁到东莞,HR提出合同内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没有赔偿,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复合劳动法,如果不符合应该怎么赔偿(请帮忙注明不符合劳动法哪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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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关于“HR提出合同内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没有赔偿”的问题,如果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与约定工作地点包含“东莞”,我认为还是有所不同的。如果原来约定的工作地点就包含东莞,那有可能不属于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搬迁的情形,而只是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但如果只是约定“工作地点是跟随工厂走”,我认为还是应当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80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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