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不足

2023-04-12 16:33    浏览次数:1012次


①公司2023年1月停工一个月,公司以当月未出勤为由只发放工资798.2元。在此之后已经多次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补发工资,公司拒绝补发。请问公司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②公司口头提出降薪,如果我收到降薪后的工资条,并且在工资条上签了字,是否代表我同意了降薪。事后能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追究公司责任。

希望得到律师的专业解答,非常感谢。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你“在工资条上签了字”,有可能会视为你认可了。而如果是属于公司安排停工停产的,该期间第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后可以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生活费。但未足额支付停工停产期间的生活费,不一定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因为这不是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而是劳动者基于法律规定获得的保障性的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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