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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公司部门调动不去行不行
你好!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是其用工自主权的一种体现,但如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该约定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约束力。对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规定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第19条还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也是合法的。
因此,如果公司对你的调动是合法的,那你没有理由不服从安排。
问 离职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索要
问 试试看有没有用
你好!如果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适用的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那么,除非用人单位为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你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且与你约定了服务期,否则,即使合同中约定了辞职要扣工资,这样的约定也是违法的。
问 我是事业单位,没有经过双方协议,强行给我办理了内退,我该怎么办
问 我们没有合同,公司撤柜,让我等分配,这期间我有补偿?
问 离职最后一个月工资未给付
你好!回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你和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当然,该协议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的,你可以请求撤销。
二、用人单位未支付你的工资,你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三、你认为用人单位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可以分别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问 拖欠工资
问 仲裁咨询
问 仲裁地点的确定
关于登记、注册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天津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管辖问题,可参见《我应怎么办》中的解答。
问 关于社保没有足额缴纳及没有办理离职问题,公司已经停发工资
你好!回复如下:
一、社保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的规定,你可以向实际工作地的区劳动监察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公司停缴社保的问题。
二、欠发的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三、如果你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当然,公司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是否需要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由(准)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此外,关于外埠用人单位在津生产经营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申请劳动仲裁如何管辖的问题,可参见《我应怎么办》中的解答。
问 曾在重工业25年工龄,轻工业10年工龄,提前5年病退,退休金应怎么算?
你好!如果你认为是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于你的工龄或者退休待遇核定少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张权利;如果你认为是由于原单位的过错导致你的工龄或者退休待遇核定少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向原单位主张权利。
附:天津市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998年1月1日我市实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一)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1%
1、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工资指数
平均工资指数=(a1/A1+a2/A2+……+an/An)÷n
a 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月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至n年的月平均工资,以退休当年至退休前n+1年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准);
A1、A2、……、An为本人退休前1年、2年、……、n年的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n为企业和职工按规定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2、在计算本人平均工资指数时,每一年度的工资指数和平均工资指数小数点后均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3、截至退休时本人缴费年限以“年”作为计算单位,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附件: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 休 年 龄 |
计 发 月 数 |
40 |
233 |
41 |
230 |
42 |
226 |
43 |
223 |
44 |
220 |
45 |
216 |
46 |
212 |
47 |
208 |
48 |
204 |
49 |
199 |
50 |
195 |
51 |
190 |
52 |
185 |
53 |
180 |
54 |
175 |
55 |
170 |
56 |
164 |
57 |
158 |
58 |
152 |
59 |
145 |
60 |
139 |
61 |
132 |
62 |
125 |
63 |
117 |
64 |
109 |
65 |
101 |
66 |
93 |
67 |
84 |
68 |
75 |
69 |
65 |
70 |
56 |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详情可咨询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
问 关于劳动工资问题
提问已回复,详见《退休金应怎么算》。
问 违法吗
关于劳动仲裁管辖问题,在《我应怎么办》中已有详细解答,在此不赘。至于劳动关系问题,如果说是这样的关系,即江苏万远公司从天津泰达公司处承包业务,而你在天津泰达公司处从事垃圾焚烧的工作,实际上是作为江苏万远公司的员工来完成该公司所承包的业务的话,那应当认定你提供的劳动是江苏万远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进而应认定你与江苏万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你与天津泰达公司之间,既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是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因此,有关劳动争议的事项,你只能向用人单位江苏万远公司主张权利。
问 我应怎么办?
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同时,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第三条“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第(三)款以及第四条“有关事宜”第(一)款的规定,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天津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外省企业”“天津没有办事处”“不给申请仲裁”的意见,并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1条的规定,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
(三)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请人最先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问 外省企业在天津不能申请仲裁吗
问 劳动赔偿纠纷
你好!发生工伤之后,首先要做的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完善我市工伤认定管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工伤认定原则上由用人单位登记注册地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当然,外埠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在津生产经营期间所属职工发生工伤,属于规定情形的,也可以在津申请工伤认定,但这就比较复杂了,你可以带上材料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咨询,看看你的情况是否符合在津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形。
在工伤认定程序启动之后,按照流程往下进行就是。如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你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问 未按足额缴纳社保,申请离职补贴
问 合同到期续订相关
一、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你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公司未表示异议,但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与你续签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如果公司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并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违反规章制度问题,在《合同到期续订问题》中已有回复,在此不赘。
问 合同到期续订问题
正如在《劳动合同终止提前告知》中的回复,如果规章制度并没有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提前30日告知需要额外支付代通知金或者承担其他后果的,那么用人单位即使违反规定没有提前30日通知续签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其额外支付代通知金,也是缺乏依据的。但如果你能证明由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通知,给你造成相应损失的,比如不能及时找到工作等,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有可能会酌情支持。
问 劳动合同终止提前告知
参见《合同到期续订问题》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