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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怎么办?

2019-10-01 01:09浏览次数:2213次

我在天津市泰达垃圾焚烧工作,泰达把工作人员承包给了江苏万远电力公司,我和江苏万远签的合同,工作一年没给上五险一金,节假日福利也没有。我向天津劳动局申请仲裁,劳动局说江苏万远是外省企业,天津没有办事处,不给申请仲裁,让我去江苏当地申请,我应该怎办????

  • 杨锦浩律师
    2019-10-01

    你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8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同时,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第三条“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第(三)款以及第四条“有关事宜”第(一)款的规定,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天津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可见,“外省企业”“天津没有办事处”“不给申请仲裁”的意见,并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1条的规定,对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八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131号)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

    (三)所在地在外埠的用人单位,在本市用工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申请人最先递交仲裁申请书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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