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不要刻意强调病假工资,而要说工资未足额发放或者说3月份的工资未足额发放,因此要求公司补齐工资。原因在于,真要严格来说,病假工资其实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不是你的劳动所得。你可以把我上面计算3月份工资的公式发给他们,我已经修正了一下,因为在7+6+10=23天整月应出勤天数的情况下,工资要按减法计算,不能按加法计算。
法律规定的是一个普遍适用的标准,这个标准有可能对张三有利,对李四不利,但因为是普遍适用的,所以大家都得遵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这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所以司法实践中才通常按照我上面说的那样处理。当然,你可以有你的主张,就看仲裁机构和法院采不采纳了。
已经领取的,也是进行分摊后计算进去。
关键还是说明你为什么不去的正当理由,怀孕只能作为其中的因素。但如果说怀孕所以就不能去,显然也比较牵强。
如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2、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3、用人单位向你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4、你填写的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你好!如果是属于工厂整体搬迁的情况,那应当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而并不是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而且,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你的工作地点包括东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你好!像你说的这种情况,应该是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所以不签劳动合同并没有什么问题。至于没有任何报酬是否妥当,关键是看你们各方事先对此是如何约定的,当然,也要看你们学生参加见习是否出于自愿。如果事先约定是有报酬的,那你们可以在收集、保留好相关证据——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学校发布的通知,等——的情况下向学校或者相关公司讨要。如讨要未果,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者教育部门反映一下试试。
你好!首先,如果是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的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天工作的时间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当按照加班认定。其次,一般而言,餐补是餐补,是不能抵扣加班费的。第三,根据法律的规定,严格来说,平日加班是不可以调休的。
你好!那你想问的问题是什么?
你好!回复如下:
一、产假工资标准:按女职工原工资标准发放。
“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享受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或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按二者之中较高者确定。
二、80天奖励假工资标准:按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意思就是,职工享受奖励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了,按正常出勤计发工资。例如,某员工2023年3月份整月休奖励假,如果她一个月的满勤工资(不含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为5000元,那就按5000元发放。
你好!目前来说,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是不满半年,因此,如果是按“N”的标准进行补偿,那就是半个月的工资。而且,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是“N”。
而如果你非要争取“N+1”或者“2N”的话,在公司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可以在收集到公司辞退你的证据以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如果是向市劳动仲裁委立案,那网上预约递交以后就可以邮寄。看什么材料,有的材料交1份,有的材料(例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证据目录,证据,等)要给被申请人1份。
你好!首先,如果你们直接针对“管理者和人事以各种行为和政策在不断的骚扰和胁迫员工签署”进行维权,无论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公安机关举报,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我的经验而言,成功的可能性都不大。
其次,能不能主张“项目奖金协议”以及附件“薪资调整协议”“薪资确认单”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签订,进而主张该协议无效呢?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和我的经验判断,成功的可能性应该也不大。
看看企业是否为你们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有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吧!
你好!不是4月22日,而是4月23日。4月23日是国务院放假通知中规定的上班日,是针对五一假期进行放假调休的。
我个人的观点,倾向于赞同你的主张。原因在于,4月29日和30日是正常享受公休日, 5月2日、3日,才是和4月23日、5月6日进行调换的。因此,如果你是在4月30日或者之前离职的,由于你不能享受5月2日、3日的调休,所以,如果你在4月23日正常上班,确实是相当于多上了一天班。
你好!你问的应该是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吧?
经济补偿金=本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N
“本人离职前月平均工资”: 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如果你是每月固定月薪11000元,那基本上可以按照11000元计算。
“N”: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确定,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你如果在该单位工作超过12年不满12年半,那“N”就是12.5。
你好!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而应按劳务关系认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另行签订劳务合同,是不会涉及到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的。
你说的这个点,应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可能以对方欺诈请求法院撤销合同,获得支持的可能会更大一些。
你好!如果等不了,可以在收集好证据以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不想起诉的,就还是先上门催要。
你好!如果你现在还是在校学生的话,那你和公司之间很大可能是不能认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此情况下,不交社保并不违法。至于提成的问题,关键看你们原来对此是如何约定的。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键是,你要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公司“承诺支付经济赔偿金”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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