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搬迁是否有补偿

2023-04-23 08:25    浏览次数:702次


你好!工厂原来在深圳,需要搬迁到东莞,合同内有一条说明:乙方工作地点以公司的实际经营地点为准,乙方了解因行业合岗位特殊性,公司有正当理由时,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请问HR提出不予赔偿,请问是否符合劳动法,如不符合应该怎么赔偿。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如果是属于工厂整体搬迁的情况,那应当适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80条的规定,而并不是调整工作地点的问题。而且,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合同中并没有约定你的工作地点包括东莞。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

八十、用人单位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搬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由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向深圳市行政区域外搬迁,劳动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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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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