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首先,关于是否会认定公司违法解除的问题,一方面要看你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的问题是如何约定的,另一方面看公司的规章制度如何规定。其次,工资和离职证明的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
你好!解除协议书的签署,要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员工当然有权不同意签署。在此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定的解除事由,那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你好!“业绩考核达不到公司最低要求”和“长期不来公司”,这是两个问题。其中,前者是可能“不胜任工作”的问题,而后者是可能“严重违纪”的问题。具体而言,在公司有业绩考核要求,且已经该销售员确认的情况下,该业绩考核要求对该销售员是具有拘束力的。在此情况下,如果该销售员达不到公司的考核要求,可以认定其“不胜任工作”。但“不胜任工作”并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是要先行调岗或者培训,之后仍“不胜任工作”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至于“长期不来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严重违纪,要结合该销售员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及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来看。
你好!如果按社平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十二年封顶,就不用考虑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了。
你好!首先,辞职,只要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得到其批准和同意。也就是说,只要你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到了时间便可离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的,你可以自己做好工作交接等工作。其次,工资的问题是另一回事。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女职工是否处在“三期内”的限制的。当然,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该女职工确实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至于你说的虚报年龄的情况,确属不诚信的行为,但根据经验判断,还不至于构成劳动法上的欺诈,亦即仅凭这一点还达不到辞退的条件。
你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女职工是否处在“三期内”的限制的。当然,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该女职工确实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你好!首先,证明你与该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有点薄弱,需要强化一下。可以再从微信聊天记录当中找一下。其次,关于证明公司辞退你的证据,如果你与领导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反映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你的内容,那证据会相对充分一点;如果微信聊天记录中不反映这些内容,则也需要强化。
关键的问题是,我上面说了,你和子公司只是变更了一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该很难视为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很难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只有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要求签订,用人单位才必须与你签订。
你好!关键是收集好拖欠工资的证据。然后可以找街道办解决试试,或者找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试试。如果不能解决,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你好!如果是你们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法定的补偿标准是“N”(注意,这说的是法定标准,但你们协商“N+1”“N+2”的补偿标准,完全由你们自行决定)。如果是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单方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两种情况:一、如果解除合法,补偿的标准是“N+1”;二、如果解除违法,则应支付赔偿金(2N)。
你好!既然公司的人有在微信中回复“是”,那在一定程度上便可证明是公司单方辞退你的了。由此,你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N)以及拖欠10天的工资。这里面关键的问题是,由于你在职时间较短,所以你要收集能够证明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双方约定工资标准的相关证据。你提到的“入职表”可以作为证据之一,还有工作证、微信私聊或者群聊的聊天记录等,也都可以作为证据。
你好!用人单位单方降低薪资标准是不合法,你应当及时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3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是说,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得延长试用期或者再次约定试用期。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因而也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的问题。
你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即使不知道,最长也不得超过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
你好!辞退试用期员工和辞退正式员工,其实是差不多的。而需不需要提前通知员工,和是不是辞退试用期员工没有关系,是和依据哪条法律规定辞退员工有关系。简单来说,只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辞退员工,才有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硬性要求。
你好!首先,如果新的劳动合同中明显降低了薪资标准,那你是有权拒绝签订的,否则一旦签署就会对你具有约束力。其次,如果你拒绝签署,随后公司单方降低了你的劳动报酬标准,那公司有责任提供其对你单方降薪的合理依据。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合理依据,则公司须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第三,在降薪的问题上,如果你有劳动合同,对你是最有利的。如果你手上的劳动合同找不到了,公司向你提供的工资明细以及发放工资的银行流水,虽然效力要比劳动合同差一些,但也可以作为证明你原工资标准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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