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协商解除算违法解除吗?
2024-03-30 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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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7年2个月,2017.2.28-2020.4.30签订第一份合同主体为总公司,后因2020年成立项目子公司(微小企业减免企业税)将该员工合同主体协议更改为项目子公司(2020.5.1-2024.4.30二次合同,协议变更合同为2021.8.1-2024.4.30)目前剩余1个月签订第三次无固定期限合同,直接上级已同意续签并上报总公司。现总公司明确回复指示单方面不与员工续签并已提前一个月(免代通知金)出具书面通知书告知不续签且让员工确认签字收到该通知书。请问公司单方面不续签无固定期合同算违法解除吗?公司按劳动法支付N作为到期补偿金有误异议,员工仲裁最多也按N得到经济补偿金赔偿吗?
你好!你所称的“总公司”和“子公司”,应该是两个独立的公司吧?如果是,那与不同的主体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不应当累计计算的(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是另一个问题)。至于和子公司变更合同期限的问题,应该不能算是签订过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前后都是2024年4月30日到期。此外,就算是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须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明确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才不可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而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补偿劳动者的标准是“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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