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如果你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辞职),而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扣发工资或者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你可以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可以问一下公司或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参见《你好》中的解答)。
你好!回复如下:
一、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工资或生活费。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的规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中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你好!《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自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起60日内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因特殊情况无法在60日内提出申请的,可适当延长申请时限。”《天津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受理。”
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附:天津市人社系统对外服务电话)
你好!回复如下:
一、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就可以成立事实劳动关系,进而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基于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考虑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给予补缴。
三、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进而要求用人单位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上述第一、三项事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你好!回复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根据《天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二)》的规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应当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的工资和生活费中包含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企业可依法代扣代缴。
在执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果违反,则劳动者有权拒绝。
你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停工停产的,即使职工未提供劳动,也要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工资或生活费,因此,扣工资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而如果在实行标准工时制的情况下,企业每天安排你延长工作时间提供劳动的,应按照加班认定。
你好!可以打电话向管辖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附:《天津市人社系统对外服务电话》。
你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企业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也就是说,协商一致优先使用带薪年假是可以的,但企业不能强制。可以参见《现在要求补班或抵消年假合法吗》中的回复。
你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简单说,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未出勤提供劳动,则企业不需要支付职工未出勤期间的工资;但如果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如上述规定),那么即使职工没有出勤提供劳动,企业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安排补班,否则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进行补班是没有依据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
至于抵消年假问题,《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明确规定,延迟复工期间,企业不得强制职工休带薪年休假。如果延迟复工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也可以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但不得强制。
参见《在疫情期间企业不发工资》中的解答。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无故降薪,应当按照克扣工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无故降薪或者说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需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由(准)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认定。
你好!在成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折算后,上不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
你好!如果公司安排你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工资。不低于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规定,指的是职工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没有为企业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企业需要向职工支付的生活费标准。
你好!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为规定的是“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所以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就看书面劳动合同中是怎么约定的,而不太考虑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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