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疫情当借口放假

2020-03-31 21:12    浏览次数:2845次


公司效益不好却以疫情防控当借口给职工放假,是否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而起诉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第一款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根据《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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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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