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

2020-04-02 16:51    浏览次数:1890次


我再川府老本公司干了6年,现在给我个人降薪,我不接受,想离职,能要求补偿吗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如果用人单位无故降薪,应当按照克扣工资认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用人单位是否属于无故降薪或者说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需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并由(准)司法机关作出最终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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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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