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回复如下:
1.关于疫情期间的工资问题,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如你所述,你没有签辞职材料,而用人单位也没有辞退你,那至今你和用人单位之间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所以还谈不上办理工作交接的问题,当然,就离职补偿或者赔偿的问题,你也还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辞退你,应当让其向你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然后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你好!既然“公司报了工伤”,那你现在只能是等待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的认定结果。如果认定为工伤,那你就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之后,如果你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大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小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则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你好!回复如下:
1.如果公司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你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依法为你补缴。
2.如果你是2018年3月份入职,那针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事项,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
3.在你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向你支付的工资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是违法的。此外,如果你认为公司在2019年11月和12月对你降薪属于无故降薪,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原工资标准向你补齐工资差额。
4.关于公司辞退你的问题,首先你可以要求公司向你出具辞退的书面通知,然后,如果你认为属于无故辞退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拒不出具书面通知,或者你也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是公司单方辞退你的,你可以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辞职),进而要求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当然,最终公司是否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你好!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按劳动监察部门或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提交材料。
是否已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工伤认定。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是你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那时需要你提供其他能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者工伤认定部门可能会要求你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你好!回复如下:
1.如果每周休三天,那应该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2.如果执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么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的时间应当按照延时加班认定,进而应当按照15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如果执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那么综合计算后超过相应周期的工作时间的,才按照延时加班认定,进而按照15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比如每周综合计算后的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或者每月综合计算后的工作时间超过166.64小时,超出部分按照延时加班认定;如果执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则不存在延时加班和休息日加班的问题。
你好!到目前为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公布2020年度防暑降温费的执行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数据。(附:《历年天津市防暑降温费标准》)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1款的规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或者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情形的情况下,你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但如果你无故脱离工作岗位,不接受用人单位的派遣安排,那么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对你作出相应处罚的。当然,对于你的劳动报酬,用工单位应当予以支付,这是另一回事。如要维权,你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你可以先去举报,看看劳动监察部门是否受理。如果不受理,那你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
你好!“碰掉”和“扔”,难道不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吗?
劳动监察部门有执法权,如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好!那就按实际出勤天数结算工资。
你好!那你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你与用人单位在什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即可。
你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简单说,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未出勤提供劳动,则企业不需要支付职工未出勤期间的工资;但如果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如上述规定),那么即使职工没有出勤提供劳动,企业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因此,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安排补班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进行补班是没有依据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提问已回复,见《天津忠旺强制加班》。
你好!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只要用人单位每天安排你加班的时间超过3个小时或者每月安排你加班的时间超过36个小时,又或者没有保证你每周至少休息一天,都是违法的;如果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而用人单位安排你加班的时间平均每月超过了36个小时,也是违法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你好!对于工资拖欠问题,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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