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你的工资的,你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欠发你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用工届满一年之日(工作不满一年的,截至你离职之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你好!你所述情况首先涉及到公司单方调整你的工作岗位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单方对你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为合法: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你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经济效益出现下滑等客观情况对内部经营进行调整,属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由此导致你的岗位变化、待遇水平降低,也是合法的。
综上,如果公司对你作出的岗位安排合法,而你拒不服从,那么公司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你进行适当处罚;但如果公司对你作出的岗位安排本身就不合法,或者并无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依据,那对你作出处罚决定就是缺乏事实依据和/或制度依据的。
你好!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应当按照“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来认定是否存在加班。具体而言,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部分应认定为延时加班,按照15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如果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超过5天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对于超出部分应认定为休息日加班,按照200%的标准额外支付加班费。当然,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以及加班的时长、天数,由劳动者负举证证明责任。
你好!回复如下:
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1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一个月支付一次工资(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见,“压一个月工资”的做法不符合上述规定。
二、根据目前的情况认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有难度,只能是以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你确实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才能离职。在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不要求书面通知)。
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你依法提出辞职的,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公司应当一次性付清你的工资。
你好!回复如下: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低于原工资标准,就差额部分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问题不能申请劳动仲裁,而应向相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你好!你在“十年前与原单位提交了辞职书”,那当时你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应已解除,之后你与原单位不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一种社会保险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由此看来,之后你与原单位之间由于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关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问题,或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争议进行处理。
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能够证明哪些事实需要具体判断和认定。一般用A4纸张打印出来就行,为了增加清晰度可以彩色打印。
你好!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的规定及做法是违法的,在你离职的时候就应当一次性付清你的工资。如再不支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在劳务关系中,能否单方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离职)或者解除的方式、程序,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包括口头约定)执行,否则将有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如果公司和你根本就没有约定提前解约需要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或者没有约定解约的方式和程序,那你只要以合理的方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务合同关系(离职)即可,公司也很难据此要求你承担违约责任。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1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你好!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应当按照“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法定工作时间来认定是否存在加班。就你所述,如果你每天工作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六天,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话,应当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你的工资200%的标准额外向你支付加班费。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的天数,需要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你好!按你所述,拖欠的劳务费并不多,如果向法院提起劳务合同纠纷的诉讼索要这点劳务费,可能成本和收益并不对等。而且举证对你来说也是个问题。因此,最好还是直接向资方索要,或者要求中间人帮助索要。此外,你也可以试着向下述单位寻求帮助,看能否获得受理。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处
联系电话:83218342、83218347(传真)
电子邮箱:tjzqbz@163.com
你提不提出辞职,或者你同不同意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由你自己决定,公司不能强迫你。当然,公司也可以基于你不同意调岗而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果那样,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而公司与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最终由(准)司法机关作出裁判。
你好!回复如下:
一、关于绩效工资,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集体合同、规章制度中规定你符合享受条件的,那么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向你发放绩效工资。但如果既无约定也无规定,那么公司不向你发放,也很难说违法。
二、关于调整岗位,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9条的规定,公司对你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认定为合法:
1.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
2.符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3.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调整岗位,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调整岗位的除外;
4.调整工作岗位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5.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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