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关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可以向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
天津市、各区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地址电话表
序号 |
区县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联合执法办公室地址 |
邮编 |
1 |
市办公室 |
27681050 |
27681050 |
南开区咸阳路81号 |
300111 |
2 |
和平区 |
58117613 |
58117613 |
和平区新兴路38号 |
300070 |
3 |
河东区 |
60891257 |
60891272 |
河东区王串场一号路与华昌大街交口 |
300012 |
4 |
河西区 |
28275979 |
28275979 |
河西区澧水道14号 |
300210 |
5 |
南开区 |
27686791 |
27686791 |
南开区咸阳路81号南开社险二楼 |
300192 |
6 |
河北区 |
26242866 |
26242836 |
河北区榆关道388号 |
300232 |
7 |
红桥区 |
86516661 |
86516661 |
红桥区育苗路6号 |
300131 |
8 |
东丽区 |
24390107 |
24390107 |
东丽区栖霞道40号 |
300300 |
9 |
西青区 |
27393099 |
27393099 |
西青道409号增5号 |
300112 |
10 |
津南区 |
28399427 |
28399427 |
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29号一楼院外小平房 |
300350 |
11 |
北辰区 |
26391047 |
26390370 转2035 |
北辰区北辰大厦A座二楼218室 |
300400 |
12 |
武清区 |
29341610 |
29341610 |
武清区杨村镇新华南路劳动局 |
301700 |
13 |
宝坻区 |
29243829 |
29243829 |
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 |
301800 |
14 |
静海区 |
28942063 |
28919709 |
静海区胜利大街36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科 |
301600 |
15 |
蓟州区 |
82832341 |
82832341 |
蓟州西大街39号 |
301900 |
16 |
宁河区 |
69575634 |
69575634 |
宁河芦台镇金华路 |
301500 |
17 |
塘沽 |
66300510 |
60300510 |
滨海新区杭州道1400号滨海新区人社局塘沽工作办 |
300450 |
18 |
汉沽 |
25669293 |
25669293 |
滨海新区河西四纬路与一经路交口滨海新区人社局汉沽工作办 |
300480 |
19 |
大港 |
63109023 |
63109023 |
滨海新区世纪大道68号滨海新区 人社局大港工作办 |
300270 |
20 |
开发区 |
25204025 |
25204025 |
开发区第三大街22号滨海技能培 训鉴定中心后院二楼 |
300399 |
21 |
保税区 |
84906026 |
84906026 |
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C区三层南端保税区人社局 |
300308 |
22 |
高新区 |
83712729 |
83712729 |
梅苑路6号海泰大厦高新区人社局 |
300384 |
23 |
中心商 务区 |
65668279 |
65668279 |
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B座-306中心商务区人社局 |
300450 |
24 |
临港 |
66619336 |
66619336 |
滨海新区海滨大道2669号临港经济区人社局 |
300452 |
25 |
东疆 |
25605061 |
25605061 |
天津东疆港保税区亚洲路4611号C211东疆人社局 |
300456 |
26 |
生态城 |
66328106 |
66328106 |
天津生态城中新大道8号生态城人社局 |
300480 |
你好!回复如下:
你的情况归纳起来是两方面的问题:一、你与用工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二、(无论你与用工主体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你是否能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申请工伤认定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既然你已经诉请确认劳动关系,那这里只说第一方面的问题。
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很复杂的问题,你能提供上述证据,但还得具体看这些证据都反映了什么内容,证明了哪些事实,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用工主体和你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工主体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你,你是否受用工主体的劳动管理,从事用工主体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你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用工主体业务的组成部分。
简单来说,就是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认定你与用工主体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其中一个要件不符合的,则你与用工主体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详见《实务中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你好!回复如下:
一、二倍工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公司与你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你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了你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在上述情况下,公司未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公司要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离职补偿问题
你能否获得补偿/赔偿,关键是看劳动合同是在何种情形下解除或者终止的。现你离职原因不明,无法判断。
你好!两次提问并作一条回复:
一、《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但对于具体的内容和形式未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仍然有效。
二、用人单位如果已经辞退了劳动者,那么,劳动者不该再来上班。当然,如果劳动者认为辞退行为违法,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进行司法确认。
三、按照天津地区的司法实践,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代通知金一般不能兼得。
一、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计算后,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如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如果工作尚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二、根据本市的有关规定,劳动者只有明示被迫辞职的理由方可获得经济补偿,亦即劳动者只有明确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违法情形为由辞职的,才能获得经济补偿。你写个人原因离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很难得到支持!
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在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休息均为劳动者应当享受的法定休假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在公休假日和法定休假日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春节假期为3天法定休假日,4天公休假日,共计7天)。但是,在符合《劳动法》第41条、第42条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加班),且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是劳动者应尽的基本义务。因此,如果公司安排你在春节假期加班,而你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进行强休的话,首先还不是工资如何扣减的问题,而是有可能构成旷工的问题,一定要慎重。
其次,公休日和法定休假日都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时间,劳动者在该期间不出勤,是不应扣减工资的;反之,如果出勤了,还应额外支付工资(加班费)。
你好!回复如下:
你与甲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你与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工程款如何支付应按照你与甲方之间的约定处理,而工人工资如何支付则应按照你与工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简而言之,甲方拖欠工程款,不能作为你拖欠工人工资的正当理由。当然,如工人表示谅解、同意宽限,则又另当别论。
你好!回复如下:
你与甲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你与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工程款如何支付应按照你与甲方之间的约定处理,而工人工资如何支付则应按照你与工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简而言之,甲方拖欠工程款,不能作为你拖欠工人工资的正当理由。当然,如工人表示谅解、同意宽限,则又另当别论。
你好!回复如下:
你与甲方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或者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你与工人之间系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工程款如何支付应按照你与甲方之间的约定处理,而工人工资如何支付则应按照你与工人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执行,二者之间没有关系。简而言之,甲方拖欠工程款,不能作为你拖欠工人工资的正当理由。当然,如工人表示谅解、同意宽限,则又另当别论。
你好!针对你所述情况解答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你已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二)公司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你表示同意,或者你已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公司未与你续签合同,那么,关键就在于劳动合同期满后你是否提出了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第一种情况是你提出了,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当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未与你签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二款以及《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5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你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可以视为你与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公司不得再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种情况是你未提出,此种情况下不应认定为“公司应当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你与公司之间也不能认定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一款的规定,你与公司都有权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当然,如果公司以此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向你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倍)。同时,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4条的规定,你还可以要求公司向你支付2018年7月(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2019年1月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
至于2019年1月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是否需要按照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向你支付赔偿金,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亦即要看公司是以何种理由依据哪条规定将你辞退的,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关系。不同的情形适用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当然,如果是上述第一种情况,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属于违法,且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公司需要向你支付赔偿金(二倍);而如果是上述第二种情况,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与你终止劳动关系的,则属合法,只需支付经济补偿(一倍)。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你所述的外出补助和每月的奖金,应当算入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之内。
你好!如果你们确已在休息日加班而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那么,用人单位就理应向你们支付休息日加班费。至于未履行内部的审批程序,不能作为用人单位拒付加班费的正当理由,因为向劳动者支付加班报酬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如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你好!针对提问解答如下:
首先,关于境外补助,应当按照你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公司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亦即如果你符合享受条件而公司拒不发放的,那么,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发放。
其次,关于待岗,简而言之,如果原工作岗位还有恢复可能的话,可以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而待岗期间的生活费,司法实践中通常按照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公司不同意,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想要更深入的了解,可参见拙文《用人单位有权安排劳动者待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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