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过后补班问题

2020-05-25 21:25    浏览次数:3151次


天津电装电子自三月四日正式复工后,公司确定员工欠十八天班然后安排员工补班,根据天津市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是不是已经违法?员工如何维护自身利益
杨锦浩律师 发布于

你好!根据《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和《市人社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放职工生活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延迟复工期间(自23日开始计算),职工未提供劳动,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且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向职工发放生活费,标准是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简单说,在正常情况下,职工未出勤提供劳动,则企业不需要支付职工未出勤期间的工资;但如果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如上述规定),那么即使职工没有出勤提供劳动,企业也是需要支付工资的。因此,在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企业可以安排补班的情况下,企业通过安排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进行补班是没有依据的,应当按照加班认定,职工可以要求企业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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