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只要你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和同意。进一步说,只要你履行了通知义务,且按照你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即可离岗。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如果不是因为你本人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根据《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7条的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你工作,经与你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你的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而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享受冬季取暖补贴不以在岗为前提,但享受高温津贴是以在岗为前提的,也就是不在岗且不符合高温作业相应条件的,不享受高温津贴。此外,享受防暑降温费也是以在岗为前提的。
既然劳动合同法是那样规定的,如果你想要维护自己的权益,那据理力争就是了!
你好!如果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那你所述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来说:一、根据《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你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否则是违法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二、如果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那应当认定存在休息日加班,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况下,应当按照你本人工资2倍的标准额外向你支付加班费。
你好!首先,《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根据该规定,因为你尚未入职,所以你与该单位之间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由于你已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那你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就生效了(反之,不盖章则不生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的规定,你们双方均应按照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由此,如果你现在想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你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提前3日通知,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你按规定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单方解除你们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此外,根据你所述情况,应该不符合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你好!首先,根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1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期间为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至双方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其次,如果请的是事假,一般只能扣一倍的工资,如果按3倍的标准扣工资,很可能会认定为克扣工资。如果你是以此为由提出辞职,而最终认定用人单位属于克扣工资的,那么用人单位还需要向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你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该等协议就是无效的。此外,只有该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当事人才可以请求撤销。
你好!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也就是离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你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附《天津市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你好!如果你入职以后公司一直未按规定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直至你4月10日离职,每月向你支付二倍工资。也就是说,你能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另一倍工资)的期间,是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4月10日。而根据《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第4条的规定,计算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工资基数,应按照你正常工作时间的应得工资计算,但不包括以下两项:
(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
(二)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奖金、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3日通知(口头或者书面通知均可)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的同意。也就是说,只要你提前3日通知了用人单位,而且按约定办理了工作交接,即可离岗离职。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你好!对于使用童工以及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等问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附《天津市劳动监察投诉举报电话》。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根据第84条第2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只要有一份劳动合同你签了字而公司又盖了章,就可以认定你们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你手里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未盖章,只能算作你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你手里没有。
如果你非要强调你“是临时工,有临时工合同”,那我估计你去申请劳动仲裁是不会获得受理的,很可能按劳务关系认定,最终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你的劳务费差额。
你好!你们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索要工资。
2008年后(2008年1月1日——2020年3月)的赔偿金应该是:12000×12.5×2=300000元。月工资(12000元)并未超过天津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6323
*3=18969),不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的限制。
2008年以前的部分赔偿金,计算方式没问题。你在申请时可以不考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限制,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为几年就计算几个月的,最终支持多少,交由司法机关裁判。
你好!如你所述情况,也许你所谓的“公司”才是你真正的用人单位,“签约第三方人力”只是名义上的劳务派遣关系。但是,通常只要是签订了劳务派遣的相关协议,实践中一般就会按照劳务派遣关系来认定,也就是说,这五年期间与你签约的“三家人力公司”才是你的用人单位,你所称的“公司”,只是你的用工单位。在每一次换一家“人力公司”签约的时候,实际上都应当视为你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合同,然后在新的单位入职。而每一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时候,都应当由你当时所在的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个角度来说,“现第三方人力公司”只支付你“后两年签约期间”的经济补偿,是没有问题的,前三年的经济补偿你应该要求上两家“第三方人力公司”支付。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5条的规定,如果你能证明你与不同的“人力公司”签约,都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那你可以要求现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把在前两家“人力公司”的工作年限进行合并计算,要求按照5年的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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