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这个简单,后面看看是否收到他们送达的应诉材料就知道了。或者你去现场核实和确认也行。
你好!你提问的《拒绝批准婚假》,我已经作了回复,请你再参详一下。我的意见是,哪怕你们是在香港领结婚证,也应该等领了结婚证以后才能申请休婚假,因为内地的劳动者通常也是在领了结婚证以后才请休婚假的,小红本作为请休假的证明材料。因此,你们应该等履行了结婚手续、领取了香港的结婚证以后再请休婚假,到时可以提交香港的结婚证作为证明材料,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批的,到时再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你好!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是以“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且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补偿的标准是“N+1”。如果是以其他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的标准不一定是“N+1”。
其次,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二十二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以及《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条“《通知》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是指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鉴定为1--4级的,应当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的规定,享受医疗补助费的前提条件是“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10级”。
你好!如电话解答中所说,代通知金只有需要支付和不需要支付的问题。如果需要支付,那都是一个月工资,和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没关系。
那对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一部分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但有一部分应该没超过。
你好!克扣工资,肯定是违法的。但克扣工资本身也是有认定标准的。
你好!如果这个人是联合创始人和股东的身份在公司工作,而且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那可以主张其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的人身从属关系的基本特征。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只要举证充分,这样主张获得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你好!首先,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即使成立,也只能主张经济补偿金(N),而不能主张赔偿金(2N)。其次,如果你能证明第一个月的6000元工资一直拖欠未发,且能够证明企业对你的工资由每月9300元降为7200元,而企业不能提供合理的降薪依据的,会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肯定是不受劳动法调整的,因此,肯定不能参照劳动法的规定来认定你们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同时,我倾向于认为你们之间也不成立劳务关系,因为既然是志愿者,那肯定是不同于提供劳务而获取报酬的法律关系的。当然,如果事先约定有津贴、补贴之类的,也需要遵守。而如果你觉得不合理的,肯定有退出机制,而且应该是宽松的。
你好!公司为你缴纳社保的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结果为准,建议你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咨询和确认。总的来说,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是比较大的,而且需要提前一个月要求用人单位补缴。
转正、没转正,只是我们现实生活中的说法,在劳动法上一般是按试用期内或者非试用期内进行区分。根据规定,只要试用期满了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就属于“转正”了,不需要经过什么特定的程序或者办理什么特定的手续。
你好!如果你辞职的时候没注明是因为公司降薪等原因,那很大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被迫辞职,故而也就不能主张支付经济补偿金。
你好!你的情况需要分为两点来说:第一,即便是内地(大陆)居民申请婚假,通常也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以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婚假的申请,因为婚假是职工本人结婚而享受的假期,而只有提供结婚证,才能证明职工本人存在结婚的事实。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作严格要求,在职工未领取结婚证以前即批准婚假,也是可以的,只是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可知,姑且不论香港的结婚证能否作为在内地申请婚假的证明材料,事实是,你们如今连香港的结婚证也尚未取得,那么,又如何证明你们结婚的事实呢?而如果不能证明你们存在结婚的事实,用人单位当然就有权不批准婚假。因此,你们可以在取得香港的结婚证以后,再提供该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
第二,自2018年7月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的。因此,《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号)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规定,对于你们的情况同样适用。而“结婚”属于一种法律事实,与职工请病假以发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客观事实为前提所不同的是,“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当然,法律、法规也并没有规定享受婚假仅限于在中国内地(大陆)领取结婚证。因此,本人的观点是,如果你们能够证明你们已经发生为香港法律所承认的结婚事实,具备了缔结婚姻的效力,那么,该事实亦应为内地(大陆)法律所承认,从而应当适用上述“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规定。
你好!你的情况其实很简单,就看你在2022年7月25日入职现单位前是否存在工作间断。如果不存在工作间断,那你的计算方式大体上是正确的;而如果存在工作间断,则公司的主张大体上是正确的。
你好!可以要求2个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为第一个月是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社保的问题,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投诉,要求补缴。
你好!请详细描述你的问题。
你好!首先,如果你们双方就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达成了约定的,你可以发函给用人单位明确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按照当初的约定进行安排。如果用人单位对你的要求不予理睬或者拒不改正的,可以考虑按照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进行维权。其次,关于“还让我的应届生身份失去了意义”的问题,可以看看你们当初签订的协议中是否约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有约定,那么可以按照该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你好!这要看你说的是哪种情况下的工龄认定。如果是带薪年假问题中“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社保缴费记录,只是其中的一种材料。而其他情况下的工龄认定,很多也参照此规定执行。
你好!病假是根据劳动者治病休息的需要而安排休假的,国家并没有规定病假的天数。医疗期实际上并不是病假,而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因此,简单来说,病假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进而根据实际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休假的假期。如果用人单位批了病假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23条的规定,在员工休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
你要是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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