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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批准婚假

2023-11-01 09:50浏览次数:312次

亲爱的福田劳动局你好,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工作单位拒绝我和我未婚夫的婚假申请,理由为“不在中国内陆结婚”(没有小红本),但是由于我们身份特殊性(一个台湾一个香港),中国法律,我们并不能在大陆结婚。 工作单位拒绝我们的婚假,强行要求我们用个人假期,可以提告吗?我们到时会有香港的结婚证。 周宜萱

  • 杨锦浩律师
    2023-11-01

    你好!你的情况需要分为两点来说:第一,即便是内地(大陆)居民申请婚假,通常也要在领取了结婚证以后才向用人单位提出休婚假的申请,因为婚假是职工本人结婚而享受的假期,而只有提供结婚证,才能证明职工本人存在结婚的事实。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作严格要求,在职工未领取结婚证以前即批准婚假,也是可以的,只是主动权在用人单位一方。而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可知,姑且不论香港的结婚证能否作为在内地申请婚假的证明材料,事实是,你们如今连香港的结婚证也尚未取得,那么,又如何证明你们结婚的事实呢?而如果不能证明你们存在结婚的事实,用人单位当然就有权不批准婚假。因此,你们可以在取得香港的结婚证以后,再提供该证明材料向用人单位申请婚假。

     

    第二,自2018728日起,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不再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只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属于劳动法上的适格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受我国劳动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的。因此,《广东省职工假期待遇和死亡抚恤待遇规定(粤人社规〔202317)第三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规定,对于你们的情况同样适用。而“结婚”属于一种法律事实,与职工请病假以发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客观事实为前提所不同的是,“结婚”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为法律所承认。当然,法律、法规也并没有规定享受婚假仅限于在中国内地(大陆)领取结婚证。因此,本人的观点是,如果你们能够证明你们已经发生为香港法律所承认的结婚事实,具备了缔结婚姻的效力,那么,该事实亦应为内地(大陆)法律所承认,从而应当适用上述“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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