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的问题
2020-07-0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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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我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是3个月试用期。这个试用期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而且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劳动合同只有我本人的签字和签署日期。我可不可以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未签字盖章认定这份劳动合同无效,认定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赔偿2倍工资?
只要有一份劳动合同你签了字而公司又盖了章,就可以认定你们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至于你手里的劳动合同公司并未盖章,只能算作你们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你手里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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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首先,如果“公司未在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签字”,那劳动合同尚未成立和生效,应当视为你们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补盖印章,马上就可以补正这一点。在这种情况下,你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太好办。其次,《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由此可知,“公司和我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是3个月试用期”,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公司违法与你约定试用期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那么你可以要求公司以你试用期满(转正后)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比如3个月的试用期已经全部履行,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就是1个月(3个月-2个月)}向你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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