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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简单来说,用人单位应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或之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而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具体如下:
(1)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
(2)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
(3)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适当延迟发放工资:
(1)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单方决定延长5日以下。
(2)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5日。
(3)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不超过30天。
详见《深圳拖欠工资多久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