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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要一分为二:
1.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的规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才享受带薪年休假。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9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这就是说,劳动者“跳槽”的,如果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不存在工作间断,当年度即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如果存在工作间断的,则要在进入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后才享受。
2.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标准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按如下标准享受: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这里的“累计工作”是指“工龄”,而不是“司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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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每月的应得工资(扣除社保费、税金等费用前的工资标准)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7条第1款的规定,“月工资”中还应包括“加班工资”和“已领取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折算后,上不高于深圳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下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经济补偿=月工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