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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竞业限制纠纷在线免费咨询_深圳竞业限制律师在线解答精选

2023-03-31 13:08浏览次数:3138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劳动法律师在线解答竞业限制纠纷精选

 



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及解除

 

网友:我入职时签署了竟业限制协议,当时公司说只是个君子协议,不会真的执行。但是现在我提离职了,公司说要对我竟业限制。我能否要求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业名单。因为敬业协议禁止的范围太广,整个行业我都不能去了,即使跟公司不是竞争关系。

2021-03-09 07:55

 

杨锦浩律师:你好!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1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因此,首先你看看自己是否属于上述人员,否则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不合法的。其次,如果你属于上述人员,那么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你是具有约束力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者公司同意你无须履行竞业限制协议,否则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最后,针对你提出“能否要求公司在补充协议中列出我不能去的企业名单”的问题,答案是可以的,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公司与你自行约定,达成约定之后即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当然,即使没有约定,你所须履行的竞业限制义务,也仅限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这个角度来说,你可以到哪个新单位、不可以到哪个新单位,即使没有约定,也不是原单位单方说了算的。

2021-03-09 09:32

 

追问:那我可以要求解除这份协议吗

2021-03-09 09:38

 

杨锦浩律师:根据规定,在下列几种情形之下,你有权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1.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你有权自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如果你没有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在此情况下,你有权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公司。

3.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6条的规定,如果公司的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但也应书面通知公司。

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7条的规定,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你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1-03-09 09:45

 



对应届生入职员工签订竞业协议是否有效

 

网友:本人20207月校招入职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光电研发部门,在转正前后签订了竞业协议,工作到现在2021.11.16提离职申请,被公司要求执行竞业限制协议。应届生入职不到1年半时间,转正不到1年,被要求执行竞业协议/签订竞业协议是否合理合规。

2021-11-25 13:34

 

杨锦浩律师:你好!首先,是否属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范围,与你是否为应届生没有关系。你称“在转正前后签订了竞业协议”,也就是说,签订协议是你在职的时候,那时你应该已经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了,而且在你入职以后即已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因此,是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的。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三类:1.高级管理人员;2.高级技术人员;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简而言之,如果你属于上述三类人员,那公司与你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不违法;但如果你不属于上述三类人员的,则公司与你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为违法而无效。当然,“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很宽泛。

2021-11-25 14:26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

 

网友:本人于201912月入职深圳某医药技术公司,入职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议。协议的竞业禁止范围中要求本人“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补偿费的标准按本人离职前6个月的每月基本工资平均数值(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的50%支付。2022812日本人离职,原公司于13日通过邮件通知本人要求开启竞业禁止协议,并在邮件变更了竞业禁止范围且列出了明确的补偿金额。因竞业禁止范围过于广泛,所以本人拒绝邮件中的内容,表示公司可以发起入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

对于入职时的竞业禁止协议,我有2个问题。一是补偿费,协议中的补偿费低于深圳最低劳动工资标准。二是竞业禁止范围过于宽泛,按协议要求离职后我无法找到职业工作。基于以上2个问题,我是否可以申请仲裁入职时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依然有效,我是否可以要求补偿金按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全额数值支付。

2022-08-19 16:19

 

杨锦浩律师:你好!首先,协议已经签订了,不可能轻易确认为无效的。而且你说的“范围过于宽泛”也不是应当确认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形。第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应以你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准,公司不能单方进行变更。第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你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如果约定的补偿费低于该标准的,补偿费应当按照你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支付。

2022-08-19 16:27

 

追问:入职时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过宽,且原公司也没有列明竞业禁止的公司名称,可以要求补偿金按本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全额数值支付吗?

2022-08-19 16:40

 

杨锦浩律师:就你的情况而言,不可以。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按照“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确定,可以理解为是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标准高于这一标准的(例如你说的按“全额数值支付”),从其约定。但你的情况是属于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所以应当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2022-08-19 16:59

 



离职时的竞业协议是否可以拒签?

 

网友:离职时hr要求的竞业协议是否可以拒签?之前在职时也签过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如果离职当天不签新协议的话,之前签署的协议是否会生效?

如果失效的话,失效的可能原因时?

2022-04-25 23:19

 

杨锦浩律师:你好!签订协议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劳动者当然有权拒签。但在职时已经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该是有效的,而且很大可能在双方签订时就已经生效了,和离职当天签不签新的协议没有关系。

2022-04-26 09:13

 

追问:确认了下,离职当天签的是《竞业限制确认书》,而不是新的竞业协议。因此确实无论离职当天签不签都不影响之前协议的法律效力。

补充个问题。一般来说,公司几个月不支付赔偿金就视为协议失效呢?1个月?3个月?

2022-04-26 21:07

 

杨锦浩律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员工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2-04-27 08:08

 

追问:那如果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后,过了一段时间用人单位一次性把之前未支付的一起支付了,是否协议依然有效呢?

换句话问,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会使得协议自动失效?

2022-04-27 08:20

 

杨锦浩律师:协议自动失效,除非是出现了协议终止的情形。我上面说的,是指员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员工行使了解除权,那么协议也会失效的。而在失效以后,即使用人单位再补发经济补偿金,也不会使协议重新有效了。

2022-04-27 08:55

 



竞业补偿按照月基本工资算是否合理

 

网友: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无需给乙方任何补偿。乙方离开甲方公司后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的数额为乙方在甲方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工资条为准,不包括社保费、奖金与其他 补贴)的50%. 2.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甲方应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及账号,并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自愿每月到甲方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3.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由甲方按月向其支付。乙方每个季度向甲方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经甲方向乙方工作单位确认后方可领取。乙方逾期一个季度未能向甲方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偿金。

2022-04-14 22:37

 

杨锦浩律师: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规定这里的“工资”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也未明确规定是否包含奖金、补贴等,但你们约定的“最后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很大可能会低于上述“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因为后者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还包括提成工资、绩效工资等。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4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的,则直接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2022-04-15 09:08

 



30日未给补偿金,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吗

 

网友:从公司离职30日,未收到补偿金,可以不催告公司,直接书面通知解除协议吗?公司合同上写的催告后三十日未付款才能解除

2022-08-19 15:42

 

杨锦浩律师:你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6条的规定,30日,是从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算的,不是从你离职那天起算。而这里的“约定之日”,是指你们约定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之日。

 

此外,法律的规定是,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员工有权自用人单位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员工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一次性支付的,则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你们合同上“写的催告后三十日未付款才能解除”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该条款应该是无效的。

2022-08-19 15:49

 



劳动合同里这样描述竞业协议是否能生效

 

网友:离职没有公司没有提出签竞业协议,也没有收到公司的补偿金,想了解这样竞业协议是否生效。

原来签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的描述如下:

第二条 竞业限制

一、竞业限制内容及期限

1.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一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 在医疗信息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包括关联的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 担任任何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代理人、顾问等:不得直接或间接为上述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提供服务;不得以投资、入股等方式直接 或间接从上述企业、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获取利益。

2.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乙方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 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 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不以其他方式损害甲方合法权益、乙方履行本条义务,甲方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

1.乙方从甲方离职时,应提前与甲方确认其是否开始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如 确认乙方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向乙方出具《竞业限制开治通知书》,乙方离职后竞业限制义 务开始;甲方如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应向乙出具《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无需 承担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

2.乙方在离开甲方时未提出确认申请的,其离职后竞业限制义务自其离开甲方工作岗 位之日起自动开始,竞业限制期内该员工可以向甲方提出竞业限制确认申请,甲方确认乙方 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后,乙方可以开始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但 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甲方确认乙方无竞业限制必要时应发给《竞 业限制终止通知书》,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 权领取补偿金。

3.乙方被新单位录用后应在一周内将新单位的名称及乙方的职位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 将自己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书面告知其工作单位。

4.甲方如认为乙方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乙方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自通 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发出三十日后,乙方竞业限制义务终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承担意业限 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5.乙方可与甲方协商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不得单方面终止自己的竞业限制义务。

2022-04-13 13:47

 

杨锦浩律师:你好!回复如下:

 

首先,从协议内容来判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是有效的。需要说明的是,根据第二条第二款的约定,在离职后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是由你在离职时向公司提出确认申请的。如果你没有向公司提出是否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确认申请,按照该条第2项的约定,你在离职后应当“自动开始”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其次,其中“在此之前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视为乙方主动放弃”“在此之前即使乙方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也无权领取补偿金”等关于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约定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当然,这不会导致竞业限制的约定也同时无效,而是公司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而非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你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第25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没有按月向你支付经济补偿的,你有权自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30日内,要求公司向你一次性支付尚未支付的经济补偿,但你需要继续履行协议;而如果你选择不在30日内要求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的,则可通知公司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2022-04-13 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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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咨询电话:198-4265-1889(免费咨询)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华融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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