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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6 15:48浏览次数:4350次作者: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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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7)83301566
地址 :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案件:
1.省属、中央驻佛山机关事业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
4.市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它劳动争议。
其余案件需到各区申请立案,具体各区和镇街仲裁庭联系方式如下: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禅城区江湾一路31号一楼 |
0757- 82278783 |
南庄镇仲裁庭 |
禅城区南庄镇南庄大道西4号 |
0757- 85397371 |
石湾镇街道仲裁庭 |
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232室 |
0757- 83108226 |
张槎街道仲裁庭 |
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华南创谷科技园11座张槎街道人社局内 |
0757- 82500621 |
祖庙街道仲裁庭 |
禅城区汾江中路58号 |
0757- 82282887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85号 |
0757- 86332537 |
桂城仲裁庭 |
桂城街道平洲培正横路5号 |
0757- 86284566 |
九江仲裁庭 |
九江镇新堤西路 |
0757- 86581518 |
西樵仲裁庭 |
西樵镇樵高路侨联大厦内 |
0757- 86882943 |
丹灶仲裁庭 |
丹灶镇金沙城区金伟路D5区1号 |
0757- 86613808 |
狮山(罗村)仲裁庭 |
罗村街道罗湖一路28号 |
0757- 86431999 |
狮山(小塘)仲裁庭 |
狮山镇小塘三环西路(小塘汽车站旁) |
0757- 86662325 |
狮山(松岗)仲裁庭 |
松岗大道桥西80号 |
0757- 85238701 |
狮山(大圃)仲裁庭 |
广云路颜峰大道牌坊侧大埔社会管理处行政服务中心 |
0757- 81822521 |
大沥仲裁庭 |
大沥镇学苑路2号 |
0757- 85522212 |
里水仲裁庭 |
里水镇和顺官和路南8号 |
0757- 85109303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顺德区德民路6号 |
0757- 22831091 |
大良仲裁庭 |
大良县东路38号 |
0757- 29938434 |
容桂仲裁庭 |
容桂区风华路6号 |
0757- 28379073 |
伦教仲裁庭 |
伦教新丰路36号 |
0757- 27757451 |
勒流仲裁庭 |
勒流建设西路182号 |
0757- 25551304 |
陈村仲裁庭 |
陈村锦绣新村一路21号 |
0757- 23352306 |
北滘仲裁庭 |
顺德区北滘镇跃进中路139号办公楼(中山公园旁) |
0757- 26675198 |
乐从仲裁庭 |
乐从镇安路A9号农业大厦 |
0757- 28331244 |
龙江仲裁庭 |
龙江人民南路海边街10号 |
0757- 29222002 |
杏坛仲裁庭 |
杏坛镇建设东一路东5号 |
0757- 27380391 |
均安仲裁庭 |
均安镇永安路1号 |
0757- 29260015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三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三水区康乐路8号 |
0757- 87713308 |
西南街道仲裁庭 |
西南街道河口车仔路18号 |
0757- 87618887 |
芦苞镇仲裁庭 |
芦苞镇龙坡一路1号 |
0757- 87233283 |
白坭镇仲裁庭 |
白坭镇三水大道南139号 |
0757- 87577200 |
乐平镇仲裁庭 |
乐平镇盘龙东路12号2座 |
0757- 87380355 87386322 |
大塘镇仲裁庭 |
大塘镇大兴大道中96号 |
0757- 87299887 |
云东海街道仲裁庭 |
云东海街道内环北路1号 |
0757- 66897065 |
南山镇仲裁庭 |
南山镇漫江大道8号 |
0757- 87219331 |
机构名称 |
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荷城街道跃华路景乐巷28号五楼 |
0757- 88682505 |
荷城街道仲裁庭 |
荷城街道跃华路景乐巷28号6楼 |
0757- 88683071 |
杨和镇仲裁庭 |
杨和镇高明大道中115号杨和镇行政服务中心院内 |
0757- 88809870 |
明城镇仲裁庭 |
明城镇明六路3号4楼 |
0757- 88837266 |
更合镇仲裁庭 |
更合镇更合大道355号更合镇政府主楼东侧1楼 |
0757- 88841267 |
1.当事人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3.仲裁庭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签收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5.仲裁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至多可以延期15日。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除终局裁决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仲裁申请书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原籍、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联系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申请人应当提供经确认无误的联系地址作为仲裁文书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的须及时书面告知仲裁机构。因申请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机构、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仲裁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2.其它材料:
劳动者诉用人单位:(1)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签订的不收费协议;(3)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原件一份(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信息中心查询);(4)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原件一份;(5)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
用人单位诉劳动者:(1)提交《营业执照》(副本);(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授权委托书;(4)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来源: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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