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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17:03浏览次数:1685次作者: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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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联系方式
单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阳江市二环路208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 |
0662- 2231229 |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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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方式:乘2路、4路、8路、5路、10路公交车到城南客运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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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江城区新江北路347号 |
0662- 3100918 |
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阳东区湖滨西路32号 |
0662- 6622535 |
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阳春市迎宾大道331号 |
0662- 7660251 |
阳西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阳西县县城桥平一路2号 |
0662- 5896375 |
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
闸坡镇旅游新城一小区2号楼 |
0662- 3885280 |
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二、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其受理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三、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如下:
1、中央、省驻阳江市江城区境内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2、市区岗列、中洲、城东、城西、城南、城北、南恩等7个街道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江城区区属企业除外)、阳江高新区境内企业、市直主管部门属下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与聘任制公务员及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规定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6、阳东、阳春、阳西、海陵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属地仲裁机构受理。
四、劳动仲裁申请主体
申请劳动仲裁的主体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适格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法律、法规规定其它情形。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五、劳动仲裁申请时效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一年的限制,但应自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2)一方当事人通过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六、劳动仲裁申请材料
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科:
(1)《仲裁申请书》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申请书应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月、家庭地址、身份证号码)、具体明确的仲裁请求、详细的申请理由,并应由本人签字并按捺手印或加盖公章。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份。
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单位成立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3)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真实有效地址,在当事人签名处签字并按捺手印或加盖公章。
(4)被申请人基本信息1份。
被申请人为企业的,需提供企业注册资料一份(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网址: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一份(登录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打印,网址:http://www.gdsy.gov.cn/gonggao/findfddrInfo.jsp)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原件一份(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被申请人为劳动者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由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信息证明。
(5)证据材料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证据材料应均为复印件或复制品并附有证据清单,在证据清单上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页码和证明对象作出说明;证据清单上应由提交人签名,并注明提交日期。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
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l份。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身份信息、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代理人签字,代理人不超过2人。
(2)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1份。
代理人为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由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公函1份、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件复印件1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代理人为委托人直系亲属的,应提交由国家行政机关出具或颁发的能够证明代理人和委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它证件(如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及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代理人为其他公民的,应提交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委托代理备案证明材料原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公民代理推荐函》、《公民代理申请表》、《劳动争议案件免费代理协议书》,复印件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10人以上劳动者共同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劳动仲裁代表推举书》原件1份。申请人代表应经全体劳动者推举、同意后产生3至5名;《劳动仲裁代表推举书》应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名称、代表基本身份信息和委托权限,代表人在“受委托人”处签字并按捺手印,所有申请人在“委托人”处签名并按捺手印。
(2)劳动仲裁申请书附表正本1份及副本(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
附表应载明各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在职期间的基本信息、请求金额,并由每位申请人本人签名按捺手印。
七、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规定
(一)接收审核申请材料。接收审核申请人申请材料,对符合规定的材料进行登记,对需要补交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退回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受理及组庭。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送达申请书副本及应诉通知给被申请人,并将仲裁庭组成情况及开庭时间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三)接受答辩。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相关证据。
(四)庭前调解。仲裁调解是解决劳动人事争议最便捷高效的方式,有利于当事人减少成本支出和节省时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也更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当事人愿意庭前调解的,安排庭前调解。双方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的,申请人可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五)开庭审理。开庭程序:申诉与答辩、调查质证、辩论、调解与裁决。
(六)结案。仲裁院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的可延期十五日,因鉴定、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事由导致案件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内。调解或裁决结案的,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或裁决书。
(七)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八)人事争议仲裁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八、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流程图
附件: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统一格式文书.doc
6、答辩书.doc
10、指定代理人通知书.doc
11、举证通知书.doc
12、证据清单.doc
(来源: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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