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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律师方面用人单位真的比劳动者更有优势吗_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2023-06-10 14:34浏览次数:5109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最近看到有人在视频中表达这样的观点,说律师不应该是私人行为,而应该是公务员。其陈述的理由主要是,犯了相同罪行的人,会因为请了不同的律师而得出不同的结果。也就是说,花更多钱请律师打官司会被轻判,反之则会被重判。他说,按道理说,有法律(的规定),也有你的罪行,一匹配,罪行的刑期或者刑罚就应该出来了。请了不同的律师,竟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翻译过来呢就是,谁有钱,谁会更有犯罪的可能性。这不是乱套了吗?

 

不得不说,这种观点迎合了很多人的心理,相当具有煽动性和迷惑性。但实际上,这位老兄是既不懂律师这个职业的特性,也不懂律师这个行业的现状,实在有些高抬咱们国内的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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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按他所说,有法律的规定,又有行为人的行为,一匹配,判决结果就出来了,而且应该是有标准答案的。那么,也就根本不需要律师这个行业,只要由法官或者一台机器来做判决就行了!但事实果真如此吗?我首先要问,一个人所做的行为如何在法庭上还原或者呈现出来?是靠当事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来呈现和还原。那假如一个当事人欠缺相应的表达能力或者逻辑能力,自己在法庭上对着法官无法把自己的事情讲清楚,怎么办?如果他不知道哪些证据有用或者对自己有利,不知道如何收集、删减和整理证据向法庭提交,怎么办?那法官可能是要么不知所云,要么听到和看到的,都是对他不利的事实,这样就有理也变成没理了!

 

第二,律师全部变成公务员以后,难道每一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能做到整齐划一而没有差异吗?有的律师负责任一点,有的律师认为这份证据应该提交而有的认为这份证据根本不重要,可以说,每一个细节的不同都有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得到的法律服务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对案件结果造成相应的影响。关键是,如果没有了市场的竞争机制,律师根本就没有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的动力。试想一下,如果讨好领导比讨好当事人(客户)更能获得利益,你作为律师会怎么选择?当事人(客户)将会获得怎么样的法律服务?

 

第三,都说西方国家的富人能出得起更多的钱来请律师打官司,可又有谁知道贵在何处、更多的钱花在哪里呢?在财力充足的情况下,他们通常会组成一个豪华的律师团,由一位资深律师把总,然后各个环节再聘请在这方面非常擅长的律师。同时,可以组织更多人手去做事务性的工作——比如,查找案例——,以及有更多的经费使得律师可以调取证据或者聘请专家鉴定和出庭作证,等等。可是,这些在我们这里基本上是不存在的,或者没那么大的作用。稍微懂行的人都知道,我们这里的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真正是,有钱没地方花!



不懂的人都以为律师是靠诡辩打赢官司的,这也太小看咱们的法官了!法律人常说“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确,“事实”才是法官做出判决的基础!而“事实”则主要是靠证据来还原和呈现的。在早年我还没有开始专门做劳动法的时候,曾经在一个强奸案中因为找到了一份重要证据交给公安机关,不久犯罪嫌疑人就被放出来了。这种情况,并非是这位犯罪嫌疑人犯了罪,因为请了律师所以就变成了无罪。而是他本身就无罪,是因为在律师(我)的帮助下找到并提交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才证明了他的清白!



接下来,说回我们劳动法领域!

 

人们经常会将劳资双方比作富人与穷人的关系,认为他们双方在请律师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实际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地位不平等主要是在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处就职的过程中,原因当然是因为其双方存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然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诉诸司法程序以后,其双方就显现出相当程度的平等性了!

 

首先,根据规定,劳动者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用人单位最多也只能委托两名代理人。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律师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劳动者也可以委托其近亲属、律师和有关单位推荐的公民作为代理人。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劳动者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获得指派免费的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这个待遇,用人单位肯定是不享有的。

 

其次,在很多情况下,可能很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都为用人单位所掌握和管理,这对于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但是,在司法程序的制度设计中,一方面,会对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要求不那么严格,通常只须履行基本的举证义务即可,而无须达到非常充分和必要的程度。另一方面,还规定了对某些特殊的争议事项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某项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司法机关可以责令用人单位提供。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将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如此一来,劳动者的证据劣势得以弥补,与用人单位又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了!

 

此外,深圳还有一项特殊的举措,即《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正)第58条规定,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反之,用人单位却是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其支付的律师费的。当然,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出的律师费,最高不超过5千元。

 

显然,这项举措对于劳动者维权是极为有利的,反倒是经常听到很多用人单位抱怨法律不公平。

 

而更有一点不为很多人所知的是,因为很多用人单位都聘请了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与某个律师、某个律所具有长期合作的关系,所以当遇到劳动争议案件时,通常都会将这个案件交给合作的律师处理,尽管该律师不一定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但双方存在信任关系。这种时候,几乎没有一位律师会认为自己处理不了劳动争议案件,而只有愿意做和不愿意做的问题。于是,便经常可以看到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表现极不理想的情况。我在其他的文章里曾讲述过一位不专业的用人单位的代理律师在一个劳动争议案件中表现很糟糕的实例,在此不做展开。相较之下,劳动者因为平时没有合作的律师,反倒成了他们的优势,因为他们可以现找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来代理他们的案件,反倒能够取得不错的效果。



有些言论因为戳中了人们的某种特殊心理,所以很容易引起共鸣,相当具有煽动性和迷惑性。劳动者有低收入的也有高收入的,用人单位也有富的和穷的之分。但至少,对于低收入的劳动者,我们有法律援助的制度,还作出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支出的律师费的特殊规定。可用人单位再穷,在制度上也是享受不到获得指派免费律师的待遇的。同时,用人单位就算再有钱,即使与所谓的大所有合作关系,在一个具体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也只是指派一位律师负责,而这位律师还不一定就是专门做劳动法的。因此,只要劳动者找到一位专门做劳动法的律师,在获得法律服务的效果方面,不一定会比用人单位差,甚至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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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执业年限:10+

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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