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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3 18:01浏览次数:43777次作者: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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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名录
各级仲裁机构 |
地址 |
联系电话 |
汕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汕头市长平路11街区财政大楼一楼东侧 |
0754- 88645041 |
金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汕樟路79号区人社局4楼416室 |
0754- 83147783 |
龙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梅溪东路经济综合楼三楼 |
0754- 88483595 |
濠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濠江区西门头外区人社局 |
0754- 87370161 |
澄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澄海区文祠东路307号人社局101室 |
0754- 85855210 |
潮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潮阳区棉新大道石珠路口劳动培训大楼3楼 |
0754- 83609855 |
潮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潮南区峡山街道洋汾林商业城4楼 |
0754- 87917856 |
南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县人社局大楼4楼 |
0754- 86815670 |
申请条件 |
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2)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5)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范围:(1)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直相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或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2)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3)住所地在高新区、保税区、华侨实验区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4)外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在我市发生的争议案件;(5)驻汕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6)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为劳动者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见《仲裁申请书》格式,申请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名,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它须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②被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注册资料”复印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或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被申请人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登记资料”复印件(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查询,或登陆广东事业单位管理查询网查询打印),被申请人为其他单位的:需提供其管理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复印件; ③本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如劳动合同、工作证、工资发放凭证、社保个人基本情况表、工伤认定书、证人证言、厂牌、出入证等)及与仲裁请求相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仲裁申请书:内容见《仲裁申请书》格式,申请书必须由用人单位盖章,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如委托代理人代为仲裁,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证明材料; (3)其它须提交的材料: 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③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 ④与仲裁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按顺序编码,并填写证据清单(证据除提交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原件进行校对,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
程序 |
(一)受理;(二)审理(调解);(三)裁决 |
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1.立案阶段: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理阶段: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办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3.有法定中止事由,可以中止审理,待中止事由结束方恢复审理。 |
申请表格 |
·证据清单 |
为深入推进市人社局“放管服”改革,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自2018年5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仲裁管辖范围如下: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一)中直、省直驻汕单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在市直相关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或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二)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三)在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案件;
(四)外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在我市发生的争议案件;
(五)驻汕部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发生的争议案件;
(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案件。
区县仲裁部门管辖范围:
在市工商行政部门注册、注册资本在200万元以下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调整为企业工商登记住所地的区(县)仲裁部门受理。
各区县仲裁部门负责理本行政辖区内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来源: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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