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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06 16:40浏览次数:28531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11条的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第三个年度的1月1日当天开始计算。比如,对于2018年度的未休年假工资,应自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但是,如果双方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则应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12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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