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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5 20:20浏览次数:34485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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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15.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21.员工离职的,能否享受支付周期未满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
24.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拖欠员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28.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由谁负举证责任?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年修正)第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社会保险费;
(二)劳动保护费;
(三)福利费;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五)计划生育费;
(六)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限额的劳动报酬。但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构成部分:
(一)加班工资;
(二)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下的补助;
(三)按照规定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
由上述规定可知,深圳市最低工资中是没有将员工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剔除在外的,亦即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是指应发工资(扣除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非实发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详见《最低工资是什么意思?最低工资标准含社会保险、公积金和加班费吗?》)
此外,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的规定,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月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以小时最低工资为基本形式。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40条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比如,折算后,月工作时间166.64小时(20.83×8)的工资不应低于深圳市月最低工资。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和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俗称“转正后工资标准”)的80%,并且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比如发放购物券、有价证券等)支付。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支付日违反上述规定,将因违法而无效。
答:首先,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其次,如果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每月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部分工资。再次,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加班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最后,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工资支付日恰好遇上法定休假节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的规定,首先,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单方决定延长5日。其次,如因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可单方决定延长4日以下。如需延长5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即便如此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也就是说,即使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延迟发放工资最长也不得超过15日。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1条关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的规定,对于“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至迟应在次月的22日之前支付。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25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的原因进行举证。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该约定应认定为有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只有在约定条件成就(货款收回)后,才可要求支付业务提成。同时,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对货款收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负担。也就是说,需要由劳动者来证明货款已收回。
答: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2条的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分别按如下方式折算: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小时)
对此,《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7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周、日、小时支付员工工资的,其工资折算按照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每月平均工作21.75日计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相关文章:《劳动者因工作造成损失需要赔偿吗》)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13.问: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扣减赔偿费用和经济处罚有什么限制?
答:首先,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其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对同一违纪行为不得重复处分。
最后,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6条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赔偿费用和违纪经济处罚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1条规定:“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期间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标准,支付其法定休假节日期间的工资。”
上述规定应如何理解呢?《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就是说,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劳动者即使休假而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工资。简单来说,就是该期间劳动者未出勤也视为出勤了,须“照常发工资”,在计算劳动者的工资时,应将劳动者享受法定休假日的期间纳入计薪天数。比如,某劳动者工作至2021年1月15日离职,其在2021年1月份实际出勤天数为10天,同时该月有法定休假日1天(元旦),故此,劳动者该月的工资=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标准÷21.75×(10+1)。
而如果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并没有休假,而是被用人单位安排工作,那用人单位就要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向其支付加班费了。
15.问: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期间的工资如何支付?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2条的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道理与上述在法定休假日期间休假一样,视为劳动者出勤了,须“照常发工资”。如劳动者某月享受了上述假期,那么在计算其该月的工资时应将休假期间纳入计薪天数。(计算方法同上)。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3条的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的80%。注意,这里规定的是“不低于”,也就是“下限”。也就是说,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约定无效,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执行;而如果约定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约定的标准执行。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5条规定,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答:首先,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期间的工资:
(一)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二)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员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一直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为止。
其次,如果是因员工本人过错造成停工的,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该员工停工期间的工资,但经认定属于工伤的除外。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2条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9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此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离职,如果业务提成的支付周期在一个月之内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支付;如果业务提成约定在货款收回后才支付的,则用人单位可在条件成就(货款收回)后支付。
21.问:员工离职的,能否享受支付周期未满的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0条的规定,员工被判处管制或者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劳动关系未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也就是提供了劳动的,按其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未提供劳动的,则无须支付工资。
23.问:员工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需要支付工资吗?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的规定,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
24.问: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拖欠员工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行清算时,清算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的员工工资。
同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51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除已支付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外,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
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附:深圳市劳动监察投诉电话和地址),或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47条第3款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还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附:深圳市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窗口地址及联系电话)。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7项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劳动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首次主张权利之日前两年内的工资支付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已领取工资的情况,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8.问:劳动者主张其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由谁负举证责任?
答: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其作为提出主张的一方,应就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负举证责任。
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修正)第48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答:《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2次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如果你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如果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还需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职期间公司没有跟我签劳动合同,拖欠7月9月提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