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4-09-01 12:36浏览次数:44673次作者:深圳劳动仲裁律师网
目录
8.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折算该职工应休年假天数少于其已实际享受的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回吗?
答: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进一步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的答复,所谓“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与之相对应的是,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109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则不再属于“连续工作”,而是要重新计算“12个月”了。例如,如果甲于2023年2月28日在A公司离职,于2023年3月1日在B公司入职,那就属于不存在工作间断,由此,甲在入职B公司以后即可按照规定享受年假;如果甲于2023年2月24日在A公司离职,于2023年3月1日在B公司入职,那就属于存在工作间断了,在此情况下,甲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亦即须在2024年3月1日以后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在存在工作间断的情况下,甲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的规定,带薪年休假按如下标准享受:
(1)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上述年休假天数是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外额外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不得以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抵扣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是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而“累计工作时间”(工龄)则是用来确定职工应享受的年假是多少天,二者并非一回事。还以上面举的例子为例,如果甲在入职B公司时存在工作间断,那是因为其不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前提条件,所以须等到2024年3月1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后才能开始享受年假。因此,甲在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而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假设甲的工龄不满10年,全年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应休的年休假天数为4天(306÷365×5)。
答:“累计工作时间”就是通常所称的“工龄”,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的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均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进一步指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4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与此同时,该复函指出,“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故而实践中,经常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档案材料或者社保缴费记录来对其“累计工作时间”进行认定。
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订)第22条规定,员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简而言之,就是休年假期间视为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对于该期间应当照常发工资。简单而通俗地说,就是职工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期间,虽未出勤,但也视为其出勤了,须照常计发工资。比如,职工在某月因休年假而未“全勤”,但在计发工资时应视为其“全勤”,不得扣发工资,且应享受的全勤奖等待遇亦应如数发放。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8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此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若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6.问:对于新入职的职工,其当年度的应休年休假天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仍以上述的例子为例,假设甲于2023年3月1日入职B公司时不存在工作间断,且假设其工龄不满10年,全年应休的年假天数为5天,则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甲应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为4天(306÷365×5)。
如上所述,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9条的规定,如果“存在工作间断”的,则应自职工入职新用人单位后重新计算“12个月”,直至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后,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在此情况下,该职工当年度(连续工作满12个月当年)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具体折算方法同上(详见第2条的例子)。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具体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8.问: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休年假,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折算该职工应休年假天数少于其已实际享受的年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回吗?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安排已休的年假天数多于折算后应休的年假天数不再扣回。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条件的,应当享受年休假。但是,如果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若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和《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的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进行统筹安排。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果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3次
我是在2018年3.26号入职现在的公司,但我在上一家公司是从2008年8.11入职,在进入现在的公司时工作没有间断过,2018年工作累计年限已超过10年了,那我2018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81÷365)×10,2019年-2021年的年休假应该是10天吗?
首先,如果你入职现公司不存在工作间断,那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你每年应享受几天的年,根据你的工龄(并非司龄)确定。具体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5天;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10天;累计工作已满20年,15天。
其次,如果你2018年3月26日入职现公司不存在工作间断,那你2018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281÷365)×全年度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我是在2018年3.26号入职现在的公司,但我在上一家公司是从2008年8.11入职,在进入现在的公司时工作没有间断过,请问我在现在公司每年应该休年假天数(2018年到2022年)
如果你在2020年9月21日入职前存在工作间断,而且你的工龄未满10年,那么按照规定你本年度只应享受1天的年假。计算方法:102天(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1天(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我是2020.9.21号入职,到2021.12.17号公司说我只有1.5天年假合法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