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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3:20浏览次数:23813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甲方姓名:张三
身份证号码:440301XXXXXXXXXXXX
乙方姓名:李四
身份证号码:440305XXXXXXXXXXXX
甲方委托乙方处理其与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单位名称)的劳动争议仲裁事宜,乙方保证不收取甲方任何费用。
甲方: 张三
乙方: 李四
XXXX年XX月XX日
注:本文书样式适用于公民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时向仲裁机构提交。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1)82号)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当事人与代理人应签订不收费协议并提供给仲裁机构;不向仲裁机构提供不收费协议的,仲裁机构有权取消代理人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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