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全市劳动法免费咨询热线 : 198-4265-1889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2023-07-13 21:33浏览次数:23449次作者:深圳劳动法律师
1.问:年假工资按何标准支付?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未休年假工资=日工资收入×未休年假天数×200%(减去已支付的一倍工资)。
深圳劳动法律师: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的规定,计算年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即:“日工资收入”=“月工资”÷21.75。而职工本人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如果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则按照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同上。
此外,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7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实行包月工资制,但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无法确定,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包月工资中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且该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以该基数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亦即将加班工资剔除在外)。否则,以全部包月工资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
3.问:对于用人单位给予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年假天数,年假工资如何计算?
深圳劳动法律师:对于法律规定的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向职工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年假天数或者年假工资补偿标准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则该约定因违法而无效。当然,如果约定的年假天数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因其并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故而是合法有效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
那么,对于超过法定标准的未休年假天数,应当如何计算年假工资呢?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10条的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约定了超过法定天数的年休假天数,并对超过法定年休假天数的未休年休假约定了是否予以补偿或具体的补偿标准的,该约定有效。简而言之,就是对于该部分超过法定标准的未休年假天数,约定不予以补偿或者按照何种标准补偿,都是合法有效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执行。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补偿,或者约定了补偿但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的,则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超过法定年假天数的未休年假工资。即:超过法定年假天数的未休年假工资=日工资收入×未休年假天数×200%。同时,《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深劳人仲委〔2014〕1号)第13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
1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