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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1 11:56浏览次数:3558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 [深圳市劳动争议调援裁诉一站式服务平台]递交仲裁申请指引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在遇有法律问题或者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相关权利时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代为申请。法定代理人侵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人员代为申请。
(四)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可以通过办案机关或者监管场所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代为提出。
(五)当事人对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或者决定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代理、辩护或者代拟法律文书的法律援助,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说明材料,或者依法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证明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
(一)对劳动争议案件及其他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复议机关、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二)对依申请提供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由申请人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三)申请法律咨询的,由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四)对申请其他法律事务的,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被请求人住所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五)行动不便的残疾人,高龄、失能或者部分失能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本省审理或者处理的,可以向距离最近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提供下列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与代理;
(四)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及非诉讼代理;
(五)值班律师法律帮助;
(六)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代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由本人或者代理人到法律援助机构当面递交法律援助申请,也可以采用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等方式。
答:网上申请法律援助,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1)微信小程序:“粤省事”、“i深圳” (2)网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3)广东省法律服务网 https://gd.12348.gov.cn/
答:免费。
答: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查,对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和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不予法律援助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作出说明和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作核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决定期限。
申请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将确定的法律援助人员姓名、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定群体;
(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三)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一户多残、重度残疾或者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因经济困难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
(六)刑满释放、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二)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三)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四)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以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五)服刑人员就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重新审判的申诉案件申请法律援助;
(六)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七)属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援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一)拖延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二)擅自终止或者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指使、煽动、教唆、诱导受援人采取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和纠纷;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来源: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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