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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1 15:36浏览次数:190715次作者: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
||
姓 名 |
张三 |
名 称 |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
联系电话 |
139XXXXXXXX |
联系电话 |
138XXXXXXXX |
增加/变更请求事项:
1、原仲裁请求第X项变更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XXXX元;
2、另增加仲裁请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X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XX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无故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且未与申请人协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代理人): 张三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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