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基本案情
唐某于2021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研发部主管。科技公司发布管理制度规定,给办公经营场所设定用电额度,每月超出额度的电费由劳动者分摊。科技公司依据该规定每月从唐某工资中扣除其应分摊的电费。唐某以科技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克扣工资、规章制度违法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补发扣除的工资。
裁判结果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不存在工作以外原因消耗公司电力的情形,科技公司从唐某应发工资中扣除办公场所的电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令科技公司将每月扣除的电费如数返还给唐某。
典型意义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节能减排、绿色发展为由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变相克扣劳动者报酬。本案对保障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具有积极意义。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案例共9个,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支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规制竞业限制人员行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职工优先破产债权范围等内容,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心与决心。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趋势。
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