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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广东高院典型案例]

2023-04-27 17:19浏览次数:4363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甘某原在某电子公司担任技术部门管理岗,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书。甘某离职后,电子公司一直按约定向甘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电子公司调查发现,甘某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某科技公司,认为甘某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请求甘某归还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1501.93元并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某和电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书中对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约金进行了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甘某从电子公司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到存在竞争关系的科技公司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需向电子公司归还已经支付的补偿金201501.93元。结合甘某离职前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及电子公司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甘某应向电子公司支付违约金346485.72元。

 

典型意义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提出警示,有利于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营商环境。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案例共9个,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支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规制竞业限制人员行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职工优先破产债权范围等内容,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心与决心。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趋势。

 

01唐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02某电子公司诉甘某劳动争议案

——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03某贸易公司诉陈某劳动争议案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无效

04某汽车公司诉江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05某物流公司诉黄某等人劳动争议案

——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06某卫浴公司诉黄某某劳动争议案

——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07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08张某诉某农业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09冯某某诉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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