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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6:48浏览次数:13590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7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基本案情
2007年1月,黄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副总经理。2021年8月10日,房地产公司以集团公司股权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黄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黄某的请求,黄某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董事会免去黄某的高管职务原因为股权变动,股权变动并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房地产公司解除黄某的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黄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公司股权变动并非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处理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予以规范,依法促进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案例共9个,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支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规制竞业限制人员行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职工优先破产债权范围等内容,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心与决心。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趋势。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无效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07黄某诉某房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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