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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7:07浏览次数:14351次作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04某汽车公司诉江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基本案情
江某于2019年8月12日入职某汽车公司,工作岗位为市场部前台文员。2021年10月21日,汽车公司发出通告:公司目前因市场原因客流下滑,为了优化公司架构,调整江某为客服招揽专员。江某不服从调岗安排,拒不到岗。汽车公司此后多次通知江某,其原岗位已经撤销并入金融专员岗位,要求江某到新岗位上班。2021年12月5日,汽车公司向江某发出通知,称其无故连续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处理,且无任何补偿费。2022年1月28日,江某请求汽车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
裁判结果
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某原工作岗位已被撤销,汽车公司有必要对江某的岗位作出调整。汽车公司将江某调整为客服招揽专员,薪酬待遇亦不低于调岗前,虽然工作地点有变动,但距离仍在正常范围内,属合理调岗。江某拒不服从调岗安排并连续旷工,汽车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江某支付赔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调岗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且工资待遇与之前岗位相当,劳动者应当服从。本案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自主权,保障生产经营的有序开展。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合同解除等多个方面。案例共9个,主要包括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支持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规制竞业限制人员行为、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倡导企业通过公平正当手段参与市场竞争以及准确界定破产企业职工优先破产债权范围等内容,彰显了广东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服务广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信心与决心。
据了解,2022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劳动争议案件50399件,同比呈下降趋势。
——用人单位不得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劳动者
——竞业限制期限内入职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应认定无效
04某汽车公司诉江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合理调岗属依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民事侵权赔偿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入职竞争企业窃取商业秘密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公司股权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张的善后事务工资报酬不属于职工优先破产债权
——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劳动报酬员工未提异议不应视为默认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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