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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2 16:13浏览次数:24726次作者:深圳专打劳动仲裁律师
编者按: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答辩书》和诉讼程序中的《民事答辩状》,其实格式都不是主要的。核心在于两块:第一,针对申请人(原告)提出的请求事项(诉讼请求),需要明确表明你方的意见(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二,你方如果同意,那就无所谓了,毕竟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嘛。如果不同意,那就一定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其实才是我们撰写《答辩书》和《民事答辩状》最核心的部分。道理显而易见,仲裁员和法官根本不会在乎你方的态度,因为绝大多数被申请人和被告都是不同意对方的请求的,否则也用不着打官司了。而你方可以不同意,但关键是你方陈述不同意的理由是不是有道理,这才是重点。
答辩书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A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锦浩,广东启和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申请人):xxx,男,xx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址……,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xxx诉被申请人深圳A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仲(xx)案【2021】xxx号},现被申请人深圳A公司针对申请人xxx的仲裁请求及申请理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000元,理由如下:
2020年7月15日,被申请人在人才热线网发布人事行政总监职位招聘信息,其中对于学历的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后申请人投递个人简历应聘,其中载明其学历为本科,毕业院校为xxxx大学(全日制)。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进行面试,并在面试通过后通知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入职。2020年8月4日,申请人在办理入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了xxxx大学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证明其学历及毕业院校等情况。同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期限从2020年8月4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8月5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了薪资确认单,作为劳动合同附件。
2021年7月,被申请人获知申请人存在学历造假和工作经历造假的情况。经被申请人核实相关造假情况后,基于申请人欺诈以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向申请人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申请人以欺诈手段使被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进而致使该劳动合同无效,以及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被申请人规章制度等原因,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自该日起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随后,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报警,反映申请人存在伪造高等学历毕业证等违法行为。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xx派出所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案件,并于2021年8月7日作出深x公(xx)行罚决字〔2021〕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8月4日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入职深圳A公司”,并最终根据该查明的违法事实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基于上述事实,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入职被申请人处,且虚构其工作经历,以欺诈手段使被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该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应确认为无效。就此,被申请人已向贵委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确认2020年8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薪资确认单无效,且贵委已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该仲裁反申请。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因申请人具有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被申请人《员工手册》第四章聘用标准与入职指引第8.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2.应聘时或工作期间,隐瞒身体疾病、学历、学位和职称等应聘信息或其他影响正常工作的身体情况的…”;第十章奖励与惩处第五条规定:“犯下列错误属于构成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不给予任何补偿或赔偿;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员工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公司保留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5.1、欺骗或企图欺骗公司,提供虚假个人资料、信息、经历,以不正当的手段或欺诈行为被雇用的…”。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入职时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且虚构其工作经历,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根据《员工手册》上述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就职期间长期存在迟到的情况,严重违反了被申请人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23日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明显依据不足。
二、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绩效年薪108000元,理由如下:
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入职被申请人处,且虚构其工作经历,以欺诈手段使被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该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应确认为无效。而在薪资确认单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据该薪资确认单主张被申请人向其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绩效年薪108000元,明显缺乏依据。
三、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资45977元,理由如下: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一百〇九条规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劳动者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但劳动者在进入新用人单位时存在工作间断的除外。”根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递的个人简历以及申请人入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的离职证明(见证据十一)可知,申请人于2020年5月9日在深圳B公司离职,直至2020年8月4日在被申请人处入职,存在工作间断。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自2020年8月4日在被申请人处入职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方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而2021年7月23日被申请人即已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故其并不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无须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4日至2021年7月30日年休假工资45977元。
四、被申请人应按每月6000元的劳动报酬标准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5日至5月16日的休息日加班费以及2021年7月1日至7月30日的工资,理由如下:
如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申请人使用伪造的毕业证书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入职被申请人处,且虚构其工作经历,以欺诈手段使被申请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分别于2020年8月4日和2020年8月5日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该劳动合同和薪资确认单应确认为无效。就此,被申请人已向贵委提出仲裁反申请,请求确认2020年8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薪资确认单无效,且贵委已于2021年8月31日受理该仲裁反申请。《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根据该规定,且结合申请人如未伪造学历证书,其根本不符合人事行政总监职位的任职条件一节,应参照被申请人公司与申请人同属人事行政部且同样从事人事行政工作的相近岗位劳动者即萧某的劳动报酬确定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亦即应参照萧某每月6000元的劳动报酬标准来确定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因此,被申请人应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支付申请人2021年5月15日至5月16日的休息日加班费1103.45元(6000/21.75×2×200%)以及2021年7月1日至7月30日的工资4373.82元{(6000/21.75*17)-205.84(社保个人缴费)-110(公积金个人缴费)}。
五、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公宿舍克扣押金1260元,无任何事实依据。就该争议事项,被申请人已向贵委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被反申请人(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被申请人)损失122702.21元”,其中包括租房费用损失16260元。
综上所述,请求贵委采纳被申请人的上述答辩意见,依法驳回申请人无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请求事项,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被申请人):深圳A公司
2021年x月x日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1.2021年5月15日至2021年5月16日休息日加班费2298元;
2.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23日工资12189.91元。
二、确认双方于2020年8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薪资确认单无效。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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