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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被告《民事答辩状》范本_深圳劳动争议律师专业范文

2024-01-02 11:41浏览次数:11636次作者:深圳劳动争议律师

编者按:诉讼程序中的《民事答辩状》和劳动仲裁程序中的《答辩书》,其实格式都不是主要的。核心在于两块:第一,针对原告(申请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事项),需要明确表明你方的意见(同意还是不同意);第二,你方如果同意,那就无所谓了,毕竟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权利嘛。如果不同意,那就一定要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了,这其实才是我们撰写《民事答辩状》和《答辩书》最核心的部分。道理显而易见,法官和仲裁员根本不会在乎你方的态度,因为绝大多数被告和被申请人都是不同意对方的请求的,否则也用不着打官司了。而你方可以不同意,但关键是你方陈述不同意的理由是不是有道理,这才是重点。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被告):×××,男,××××年××月××日生,×族,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锦浩,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深圳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

 

对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2021)粤xxxx民初xxxx号原告深圳某公司诉被告xxx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应当支付被告202171日至2021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183.91元以及2020522日至20216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602.25元,现原告诉请不予支付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原告已确认被告存在如下休息日加班的事实:2020522日至2020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为5.5天(每天8小时);202081日至8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为2.25天(每天8小时);202111日至20216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为9.5天(每天7.5小时);202171日至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天数为2天(每天7.5小时)。

其次,原告已确认被告试用期(2020522日至821日)的工资为13000/月,转正后的工资为14000/月,自2020121日起工资调整为19000/月。

最后,关于上述工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还是已包含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包干工资的问题,根据原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证据7汇总表(见被告提交的证据3)和被告提交的证据5工资明细表截图,其中均注明“13000”“14000”和“19000”是“基本工资”“最新基本工资基数”或者“当月基本工资基数”,而并未显示其中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上述工资是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包干工资,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该主张。然而,原告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告约定“13000元”“14000元”和“19000元”的工资是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的包干工资,故应由原告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进而认定原告并未向被告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因此,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2020522日至2020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6574.71元(13000÷21.75×5.5×200%),应支付202081日至831日期间休息加班工资2653.98{13000÷21.75×15+14000÷21.75×6)÷21.75÷8×2.25×8×200%},应支付202111日至20216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0373.56{19000÷21.75÷8×(7.5×6-40)×9.5×200%},合计19602.25元。同时,原告应支付被告202171日至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183.91{19000÷21.75÷8×(7.5×6-40)×2×200%}。现原告诉请不予支付上述费用明显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原告应当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173.94元,现原告诉请不予支付缺乏依据,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交证据”的规定,原告主张其于202173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被告“工作态度不认真、消极怠工”“工作严重失职”和“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该主张。因此,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应以其于2021731日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见被告提交的证据6)为准。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事实举证。本案中,原告向被告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是“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2款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向被告通知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然而,原告并未能提供其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已向被告公示的规章制度,亦即未能提供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同时,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所指控的“严重影响了我司的正常工作秩序、严重违反了我司的规章制度”等行为,亦即未能提供其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依据。故此,在缺乏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原告于2021731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本案中被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而原告诉请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8173.94元缺乏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三、原告诉请不予支付给被告劳动仲裁律师费用4506.36元缺乏依据,应予驳回,理由如下: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被告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除律师代理费一项外的请求事项共有四项,被告在仲裁庭审中申请撤回第一项要求被申请人(原告)支付202171日至31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15942.53元的请求,余下三项请求合计的金额为77623.69元(3494.25+22645.78+51483.66)。而如上所述,原告应支付被告该三项请求的总金额为69960.1元(19602.25+2183.91+48173.94),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5000元律师代理费,应当由原告承担4506.36{5000*69960.1/77623.69}。因此,现原告诉请不予支付该律师代理费缺乏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请求贵院采纳被告的上述答辩意见,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被告):          

2021xx




判决结果:

一、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202171日至20217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2183.91元;

二、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2020522日至2021630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9602.25元;

三、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173.94元;

四、原告深圳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xxx律师费4506.36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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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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