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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23:18浏览次数:16866次作者:深圳劳动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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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由于 原因(注1),本人 被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注2)的规定,自 年 月 日(注3)起解除本人与你单位订立的 期限(注4)劳动合同(注5)。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附注:
注1:解除原因如:你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裁判指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因此,如果劳动者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解除原因。将来认定解除原因,通常就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载明的为准。
注2:劳动者被迫辞职,一般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此外,根据《裁判指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者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5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属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但需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现行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五条。
注3:解除劳动合同通常要在行为完成即用人单位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之后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而如果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用人单位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是无法控制用人单位签收的时间的,所以有时不宜预设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此情况下,可以改为:
“……本人 被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条的规定解除本人与你单位订立的 期限劳动合同,自本通知正式送达你单位处发生效力。”
注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注5:如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此处可改为“解除本人与你单位的劳动关系”或者“解除本人与你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同理,本文件的名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应改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或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
注6:此处由劳动者本人签字。随后将原件交予用人单位,本人保留复印件留存,将来可作为证据使用。如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用人单位,应在快递单中注明邮寄物品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事实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作为证明于某年某月某日将文件交予用人单位的证据。如果当面交给公司相关人员的,应注意保留好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当面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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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第1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的,单项和当月累计处分金额不得超过该劳动者当月工资的30%,且实施处分后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罚款后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无故拖欠工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此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罚款)是否合法,还要看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依据。具体而言,如果本单位的制度并无相关规定,或者规章制度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而不能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那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经济处分(罚款)就是缺乏依据的。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本身就有可能构成对劳动者“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罚款后 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能否以第三十条 发本函?
如果“10月10号更换本市地点去仓库上班”并未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约定,那就不属于“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反之,如果明显违反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约定的,则可以考虑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门店正常国庆都是要上班的,10月1日早上正常来上班发现门店被商场上了一把锁导致进不去无法正常上班(因为公司未缴纳8月租金,商场前几天就给停电了,10月1号上锁了)现在领导让我放11长假到7号先。(10月10号更换本市地点去仓库上班,还有8号9号2天是应该在门店的)我想问这是不是属于未提供劳动条件呢,是否可以以此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了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