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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2022-06-22 10:36浏览次数:8217次作者:深圳劳动争议律师所

《律师说法》第24期之


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

 

导读:员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吗?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

 

辛某于2019530日入职深圳某科技公司,工作岗位为布包部组长。2021727日,辛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经深圳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为2021727日至20211027日。

 

20211213日,辛某以深圳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未提供劳动保护条件为由,通过微信向深圳某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随后辛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837元;……6.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1187.8元;……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1.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837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72元;……

 

深圳某科技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认定】

 

九、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0837元。

原被告均确认原告(编者注:深圳某科技公司)向被告(编者注:辛某)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7287.34元,并为被告缴纳了该期间社保的个人缴纳部分582.66元。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被告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6352.49元,则原告应支付被告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19057.47元(6352.49/*3月)。扣除原告已向被告支付的7287.34元及代为支付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582.66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187.47元。被告仲裁请求的10837元未超出本院认定的范围,本院予以确认。


法官说法


十一、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72元。

本院已认定原告未足额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告应按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根据被告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金额计算,原告应支付被告的经济补偿金为19650.51元(6550.17/*3月)。仲裁裁决认定经济补偿金为19572元,被告未提起诉讼,视为对该金额的认可,本院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予以确认。

 

【律师评析】

 

深圳劳动争议律师:《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实中,“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最常使用的一项理由。


律师说法


所谓“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实可以拆分为3个小问题:1.何谓“未及时支付”?2.何谓“未足额支付”?3.何谓“劳动报酬”?别小看这3个问题,其实每一个问题都挺复杂的。其中,第1个问题涉及到工资的支付时间问题,亦即用人单位延迟多长时间支付劳动报酬才能被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个问题是最复杂的,又可以细分为3种情形:(1)用人单位未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2)用人单位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单方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标准;(3)用人单位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扣款缺乏相关依据。在这里只略提一下,不做展开。

 

而第3个问题就与本文的主题相关了,涉及到认定哪些项目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的问题。工资、基本工资、提成工资、绩效工资、奖金,这毫无疑问属于“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高温津贴肯定不属于“劳动报酬”,因为法律已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深中法发〔201513号)第92}。然而,房补、车补、餐补、话补属不属于“劳动报酬”呢?产假工资、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不属于“劳动报酬”呢?由于法律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故而司法实践中是存在较大争议的。



所谓“劳动报酬”,是指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对价,是劳动者的劳动所得。显然,“停工留薪期工资”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工伤职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受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其中一项工伤保险待遇。这是司法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存在争议的原因所在。

 

我们看到,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都是认定深圳某科技公司未足额支付辛某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并在此基础之上支持了辛某提出的要求深圳某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我们也要懂得如何去解读判例,不要找到一个判例就将其视为真理。毕竟,本案的裁判结果也只代表了司法机关中的一派观点。

 

因此,从指导实践的角度而言,劳动者当然可以考虑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辞职)。但为了稳妥起见,最好还是加上其他理由,多加一道保险!

 

(文中部分插图来自互联网。如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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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浩律师

所在地区:深圳-福田

擅长领域:劳动人事争议、工伤赔偿纠纷、用工侵权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竞业限制纠纷、商业秘密纠纷、企业法律顾问

执业机构:广东行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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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全国(不含港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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